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要件 夫妻共同签名遗嘱不成立
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要件 夫妻共同签名遗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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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制报讯(周华、李文景)1月10日,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居民李习海将一面写有“清正廉明好法官 恪尽职守为人民”的锦旗送到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法官杨国利手中,对其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表达感激之情。事情源于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因不符合遗嘱形式要件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的继承纠纷案件。
1月4日,北戴河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李习海与被告王喜凤、李泉海继承纠纷一案。法官杨国利受理此案后,详细了解了案情,充分审核了双方的证据材料。经查,原告李习海的父亲李大明离婚后,于1998年12月22日与被告王喜凤再婚,并于1999年婚生一子——李泉海。李大明于2020年11月4日突发疾病去世。被继承人李大明去世后,李习海提出与王喜凤、李泉海分割李大明的遗产。但王喜凤母子拿出一份落款日期为2020年10月18日的“遗嘱”,上面载明:李大明与王喜凤夫妻所有共同财产由李泉海全部继承。“遗嘱”上有李大明与王喜凤的共同签名。王喜凤和李泉海辩称,应按该“共同遗嘱”执行,由李泉海继承李大明的所有遗产。李习海对该份证据并不予认可,认为该“遗嘱”内容由王喜凤书写,虽然有王喜凤和父亲李大明的签名,但并没有见证人,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且关于财产的处理内容显失公平,不能确认是被继承人李大明真实的意思表示。
经过证据审核、庭审辩论,法院认为,从该“遗嘱”的内容看,明显倾向被告李泉海,虽然上面有李大明本人签名,但不能确认是否是李大明的真实意思表示;从形式上看,我国民法典并未规定“共同遗嘱”形式,该“遗嘱”与代书遗嘱较为接近,但这份“遗嘱”缺乏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等形式要件。因此,法院认定王喜凤、李泉海提供的“遗嘱”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遗嘱法定形式要件,不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遗嘱,该案按照法定继承分割被继承人李大明的遗产。
为确保案件办理效果,杨国利依法依规对被告多次做调解工作,但王喜凤、李泉海始终坚持自己的观点。因调解未果,北戴河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原告李习海依法继承被继承人李大明遗产的三分之一份额。王喜凤、李泉海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法官进一步释法明理,上诉人最终理解了法律规定,主动撤回上诉,本案最终案结事了。
(所涉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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