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人社厅发布消息,拟在《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基础上,对《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名录(2016年版)》进行整合。
目前,比对整合工作已基本完成,为确保整合医保药品信息准确,同时接受社会监督,现予以公示。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整合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有关情况的公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0号)精神,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等规定,我们拟在《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简称《医保目录》)的基础上,对《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名录(2016年版)》(简称《新农合目录》)进行整合,具体情况和基本原则如下:
一、关于增补药品和剂型
《新农合目录》中超出《医保目录》范围的药品和剂型,按规定增补纳入基本医保药品目录。
二、关于限定支付范围
(一)《新农合目录》中没有限定支付范围,而《医保目录》中有限定支付范围的,一般予以取消或结合原新农合及基本医保政策,按照同组别、同适应症作出适当调整。
(二)《新农合目录》中有限定支付范围,而《医保目录》中没有相应规定的,原则上不再增设限定支付范围。
(三)《新农合目录》与《医保目录》中均有限定支付范围且表述不一致的,仍按照《医保目录》的限定支付范围执行。
三、关于其他情况
本次整合医保药品目录为过渡性政策,待国家新版医保药品目录出台后,我省将按照人社部要求重新调整和规范。为此,除以上情况外,暂不对药品目录其他情况进行调整。
目前,我们已基本完成了《新农合目录》与《医保目录》比对整合工作,为确保整合医保药品信息准确,同时接受社会监督,现予以公示。相关单位提出意见建议请于2016年11月28日前书面反馈(加盖单位公章)至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
联系电话:0311--88616606,传真:0311--88616282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维明北大街118号河北省人社厅医疗保险处(邮编050051),信封上标明“药品目录意见建议”。
附件1: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拟增补品种
附件2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拟增补剂型
附件3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拟修订限定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