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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书金故意杀人强奸上诉案第三次开庭审理

    被害人特征缘何有差异

    检察员出示的证据证明被害人系窒息死亡。而王书金供述是先掐被害人脖子,后跺胸致被害人肋骨骨折当场死亡。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尸体没有解剖怎知其是否骨折,并对检察员认定的被害人的身高提出异议。

    庭审中,检察员发表意见称,法医作为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对死者的伤情进行检验是尸检的必经程序,尸检报告记载被害人康某某胸腹部皮肤完整,未发现明显损伤,本案尸检报告中没有鉴定出被害人骨折的情形。王书金供述其双脚跳起多次用力踩跺被害人的胸部,会造成被害人胸部皮肤损伤及胸骨或肋骨骨折的发生。据咨询法医专家,如果胸腹部皮肤损伤或骨折,在尸体的腐败过程中胸腹部皮肤最易受到感染、最先溃烂,不应该有被害人尸体白骨化前的完整皮肤组织的覆盖。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书金一直供述被害人身高“比其稍低点”,检察员认证身高相差20厘米。王书金的辩护人认为检方的证据存在问题。对此,庭审中,检察员称尸检报告中的被害人尸长1.52米,与被害人同事兼好友的证言证明被害人身高1.5米至1.6米基本吻合。本案中尸体虽高度腐败,但从照片看,骨骼部分是完整连接在一起的,所测得的尸长与实际身高不会有太大差异。因此,尸检报告是客观的。身高差异20厘米,与王书金供述被害人“比其稍低点”存在重大差异。王书金当庭供述,其之前曾两次见到过被害人,案发当天又对被害人实施了侵害,与被害人有过近距离接触,其对被害人身高的描述与被害人实际身高不应该如此悬殊。

    作案时间为何不一致

    作案时间一直是争议的焦点。王书金供述是在中午1点半左右,检察员举证为下午5时被害人下班以后。辩护人对检方的证据提出质疑,称因为时间久远,王书金可能将时间记错了。

    检察员庭审中发表意见称,关于作案时间,王书金可能记不清哪一年、哪一月、哪一天,但不应该记错季节、作案当天的时间段,譬如早晨、上午、中午、下午或晚上。王书金从2005年被抓获至今的数次供述,均称作案时间为中午1点半左右。而被害人亲友、同事证明被害人案发当天下午在单位上班,5时下班洗澡后回家途中遇害。案发时间为下午5时以后。王书金供述的1点半左右正是午休时间,王书金当庭供述作案回去后,工友们还正在午间休息。而下午5时是接近下班的时间,这对当时正在打工的王书金来说,不应该记错。

    检察员还称,单个证人证言只能证明案件事实某一部分的某一片段,几份证人证言,环环相扣,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了被害人的遇害时间为下午5时下班以后。

    记者注意到,审判长每次询问辩护人意见时,都主动征求询问第二辩护人的意见。

    检察员表示,所有证据表明,王书金关于其在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的供述与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的尸体特征、杀人手段、具体的作案时间等核心情节不一致,存在重大矛盾,特别是王书金始终没有供述出只有真正作案人才能知晓的具有隐蔽特征的关键物证——压在玉米秸下、缠绕在被害人颈部的花衬衣。所以,不能认定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系王书金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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