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相终将大白于天下
——王书金故意杀人强奸上诉案庭审纪实
审判庭内座无虚席。 丁力辛 摄
本报记者 杨相民
6月25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王书金故意杀人强奸上诉案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是省高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楼审判庭内座无虚席,人大代表、学者、律师、媒体记者及当地各界群众200余人旁听庭审。
在近两个小时的庭审中,王书金当庭进行了陈述,检察机关出示了有关证据,王书金委托的律师为其进行了辩护。
因犯杀人强奸罪,原审判处其死刑
上诉人王书金,男,汉族,1967年12月1日出生,邯郸市广平县农民。1982年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之后,又3次实施强奸杀人犯罪行为。2005年1月17日,王书金在河南省荥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2007年3月12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认定:1994年11月21日,王书金在广平县泊头村至杜村的路上,将杜村妇女刘某掐昏后强奸,后猛掐刘的颈部,并朝刘的胸腹部猛跺数脚,将刘某杀害和掩埋;1995年农历7月下旬的一天中午,王书金在广平县闫小寨村附近,将泊头村妇女贾某强奸后欲杀害未逞;1995年农历8月初的一天傍晚,王书金在该村附近将泊头村妇女张某强奸,后猛掐张的颈部,用脚猛跺张的胸腹部,将张某杀害,并将尸体扔进一枯井后潜逃。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书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王书金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对王书金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书金不服,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书金的上诉理由主要是:原判认定的三起故意杀人、强奸犯罪事实属自首,应从轻处罚;其供述在石家庄市西郊强奸、杀人,是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属重大立功,应从轻处罚。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