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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与辩——直击王书金故意杀人强奸上诉案第三次庭审

    交锋之三:时间久远,作案时间记错了?

    关于作案时间一直是争议的焦点。王书金供述是在中午一点半左右,检察员举证为下午5时被害人下班以后,辩护人对检方的证据提出质疑,称因为时间久远,王书金可能将时间记错了。

    检察员庭审中发表意见称,关于作案时间,王书金可能记不清哪一年、哪一月、哪一天,但不应该记错季节、作案当天的时间段,譬如早晨、上午、中午、下午或晚上。王书金从2005年被抓获至今的数次供述,均称作案时间为中午一点半左右。而被害人亲友、同事证明被害人案发当天下午在单位上班, 5时下班洗澡后回家途中遇害。案发时间为下午5时以后。王书金供述的一点半左右正是午休时间,王书金当庭供述作案回去后,工友们还正在午间休息。而下午5时是接近下班的时间,这对当时正在打工的王书金来说,不应该记错。

    检察员还称,单个证人证言只能证明案件事实某一部分的某一片段,几份证人证言,环环相扣,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了被害人的遇害时间为下午5时下班以后。

记者注意到,审判长每次询问辩护人意见时,主动征求询问二辩护人的意见。

    之后,检察员发表了综合质证意见,称条条证据说明,王书金关于其在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的供述与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的尸体特征、杀人手段、具体的作案时间等核心情节不一致,存在重大矛盾,特别是王书金始终没有供述出只有真正作案人才能知晓的案件隐蔽特征、关键物证,压在玉米秸下、缠绕在被害人颈部的花衬衣。上述事实证明,不能认定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系王书金所为。

    检察员为何力证王书金未实施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

    一般的刑事案件中,都是被告人、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做无罪或减轻罪责的陈述和辩护,检察机关作为公诉人指控犯罪。而这起案件恰恰与此相反,上诉人及其辩护人主张犯有故意杀人、强奸罪,检察员却认为和证明王书金上诉提出的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事实不成立。这也成为社会各界对此案关注的原因之一。

    检察员为何要力证王书金未实施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呢?法庭上,检察员回应了人们对检察员与辩护人角色互换的质疑。

    检察员在发表出庭意见时说,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职责是客观公正地全面审查案件,既审查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又审查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既要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检察员称,此次庭审审理的是一个量刑事实,而非指控事实。王书金之所以自认其罪,是作为构成重大立功的情节,认为其应从轻处罚。而检察员认为不能认定其实施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不构成重大立功,不能从轻处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本案中,王书金虽然供述了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但其供述与该案证据存在重大矛盾,不能得到合理排除,不能得出排他性的唯一结论。因此检察员依法发表王书金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的出庭意见。

    法庭对上诉人王书金上诉所提构成重大立功中所涉强奸的事实部分依法不公开进行了审理。

    转入公开审理后,上诉人王书金对上诉所称其构成重大立功、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做了最后陈述。

    12时33分,法庭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日宣判,上诉人王书金被法警带出法庭。

    事实胜于雄辩。是非黑白终有大白于天下之日。

    我们相信,在事实和法律面前,一切不实之举最终会显得极其尴尬、无奈和苍白。

    我们希望,各政法机关都要依照其职责,对犯罪依法予以惩处,同时要保障无罪不受刑事追究,维护法制,保障人权。

    我们期待着正义到来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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