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锋之一:勘查笔录有瑕疵?花衬衣是否系尸体上提取的原物?
“本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在质证过程中,对证据客观性、关联系、合法性的问题进行质证,发表意见。”随着审判人员的提示,10时,就涉及上诉人王书金上诉提出在石家庄西郊杀人的事实法庭进入辩论阶段。
上诉人的辩护人对检察员出示的证据石家庄市西郊强奸杀人案现场勘查笔录提出异议,认为无见证人签名、勘查人员有代签问题,并怀疑证据照片中的花衬衣不是尸体上提取的物证原件。
检察员对此发表意见称,石家庄市西郊强奸杀人案发生于1994年,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时,适用的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当时的规定对证据形式要件规定笼统,且无具体的司法解释。1979年刑诉法第76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未要求盖单位公章)。虽然现场勘查笔录中无见证人签名,勘查人员存在代签情况,形式上有一些小的瑕疵,但是现场勘查是案发当时的原始记录,是客观真实的。不能以现在的证据标准来衡量当时的侦查取证工作。即使是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这些形式上的小瑕疵也不在非法证据排除之列,不影响对证据的采信。
检察员称,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尸检报告显示,1994年8月11日13时许,法医在案发现场对尸体进行了检查,尸检报告记载“尸体颈部缠绕短袖花衬衣一件,衬衣背部有一缝合三角口”。同时进行的现场勘查显示,“尸体脖子上有一玉米秸,且在脖子上绕有一件衬衣,开口在北侧”,现场并提取衬衣一件。证明了花衬衣系现场勘查中依法提取。尸检报告与现场勘查均是当时的原始客观性证据,是客观真实的。照片上所显示的短袖花衬衣,就是该案的原始物证,是对现场勘查、尸检报告记载内容的印证。
针对辩护人只有花衬衣照片并无实物的质疑,检察员称,最高人民法院对刑诉法的解释第70条规定,“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的,可以拍摄、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中的花衬衣的照片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交锋之二:尸体没有解剖如何认定是否骨折?被害人身高有差异?
检察员出示的证据证明被害人系窒息死亡。而王书金供述是先掐被害人脖子,后跺胸致被害人肋骨骨折当场死亡。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尸体没有解剖怎样知其是否骨折,并对检察员认定的被害人的身高提出异议。
庭审中,检察员发表意见称,法医作为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对死者的伤情进行检验是尸检的必经程序,尸检报告记载被害人康某某胸腹部皮肤完整,未发现明显损伤,本案尸检报告中没有鉴定出被害人骨折的情形。王书金供述其双脚跳起多次用力踩跺被害人的胸部,会造成被害人胸部皮肤损伤及胸骨或肋骨骨折的发生。据咨询法医专家,如果胸腹部皮肤损伤或骨折,在尸体的腐败过程中胸腹部皮肤最易受到感染,最先溃烂,不应该有被害人尸体白骨化前的完整皮肤组织的覆盖。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书金一直供述被害人身高“比其稍低点”,检察员认证身高相差20厘米。王书金的辩护人认为检方的证据存在问题。对此,庭审中,检察员称尸检报告中的被害人尸长1.52米,与被害人同事兼好友的证言证明被害人身高一米五六基本吻合。本案中尸体虽高度腐败,但从照片看骨骼部分是完整连接在一起的,所测得的尸长与实际身高不会有太大差异。因此,尸检报告是客观的。与王书金身高差异20厘米,这与王书金供述被害人“比其稍低点”存在重大差异。王书金当庭供述,其之前曾两次见到过被害人,案发当天又对被害人实施了侵害,与被害人有过近距离接触,其对被害人身高的描述与被害人实际身高不应该如此悬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