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员还认为,第一,上诉人王书金供述与被害人身高不符。被害人的身高跟王书金供述差距近20厘米。另外,按上诉人所述,此次犯罪不是突发犯罪,而是多次观察被害人后有预谋的犯罪,其对被害人的身高应有基本准确的判断。第二,作案时间问题。被害人父亲、丈夫、同事好友的证言均证明,被害人是在1994年8月5日下午5点多下班以后被害的,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而王书金始终供述其作案的时间是中午一点半左右。第三,上诉人王书金供述的作案手段与尸检报告不符。尸检报告中记载被害人康某某胸腹部皮肤完整未发现明显损伤,没有鉴定出被害人骨折。上诉人王书金多次供述双脚跺被害人胸部,上次庭审中供述,双脚跳起跺了被害人胸部,听到了被害人肋骨骨折的声音。第四,上诉人王书金关于尸体特征的问题供述与现场勘查、尸检报告不符。现场勘查、尸检报告显示被害人颈部缠绕花衬衣,上身穿有白背心。上诉人王书金从未供述在被害人尸体颈部缠绕有花衬衣的情节。
检察员提出,现场勘查笔录中确实没有见证人的签名,形式上存在有小的瑕疵,但不属于非法证据排除范围。关于辩护人提出尸检报告只有法医盖章没有签字不合法的问题,检察员认为,盖章与签名效力相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检察员出示的尸检报告明确显示,1994年8月11日13时许,在案发现场对尸体进行检查,发现尸体颈部缠绕花衬衣。同时进行现场勘查显示,颈部有玉米秸秆,现场提取衬衣一件,也就是说花衬衣是案发现场侦查人员依法提取,同时进行拍照固定。
检察员综上认为,不能认定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系王书金所为,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法庭辩论结束后,上诉人王书金作最后陈述。据了解,本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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