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燕赵都市报记者刘伟)记者2月7日获悉,《石家庄市药品零售企业验收细则》已经制定完成,并已于本月初起开始实施。
依照细则规定,药品零售企业的设立应遵循合理布局的原则。药品零售企业之间的直线距离应在200米以上,但营业场所使用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营业场所为楼房的,底层营业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的药品零售企业,不受此限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以联合、加盟、购并药品零售企业的形式在原地址重新设立的,不受此限制。
细则规定,在石家庄市区内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在县(市)城区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在乡镇农村以下地区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同时,药品零售企业仓库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设立分支机构的,共用仓库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中药饮片应分库或分区存放。
在商业企业内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具有独立的区域。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应有陈列摆放药品的货架和柜台。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内服药与外用药在营业场所内应分柜摆放,并有相应的标志及警示语。
药品零售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药品零售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对药品质量管理负责,应为注册到本单位的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并应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应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药品零售企业直接接触药品从业人员应取得石家庄市医药行业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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