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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购药!石家庄、保定、邢台、邯郸、唐山、廊坊、衡水7市最新发布→

2022-12-11 07:25:56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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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市场监管局

石家庄市公安局

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药品监管提醒告诫书

全市药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市民:

近期,伴随国家疫情防控措施优化调整,退热、止咳、抗病毒、治感冒等药物作为新冠肺炎对症治疗用药,受到全社会广泛关注,成为近期消费热点。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药品质量监管和价格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良好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石家庄市公安局联合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严格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药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药品经营企业应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所经营药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去向合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市场供应。

二、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药品价格秩序,严格控制进销差价在合理范围内,严禁借疫情防控之机大幅提高药品的销售价格,严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

三、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严禁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严禁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广大市民在购买药品时,一定要选择在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购买,购买时留存好购买票据,不在未取得经营资质或无法提供经营主体信息的微信群、朋友圈等社交平台购买药品。严禁任何未取得经营资质的企业销售药品,严禁任何个人销售药品。

五、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涉疫药品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和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药品质量、价格及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监督,如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电话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话:12315。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石家庄市公安局

2022年12月8日


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保定市公安局

关于打击疫情防控期间涉药品医疗器械

违法犯罪行为的告知书

近期,伴随国家疫情防控措施优化调整,退热、止咳、抗病毒、治感冒等药物受到全社会广泛关注,成为近期消费热点。与此同时,以个人名义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非正规渠道销售重点品种药品医疗器械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为全面加强疫情防控期间药品医疗器械的经营管理,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公安局在全市范围内严厉打击扰乱药械市场经营秩序的违规、违法和犯罪行为,净化药品市场秩序。现就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严禁个人以任何形式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药品、医疗器械属特殊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条款规定,经营药品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规定,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需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属第三类医疗器械。凡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具备相应储存条件的零售药店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均可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但经营方式仅为零售的,不得从事批发业务。

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销售假劣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非正规渠道购买药品医疗器械,药械质量安全不仅无法保证,由于个人隐私限制,也给追溯和维权带来较大困难。在此提示消费者通过合法渠道、正规药械经营单位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并保留销售凭证作为维权依据。

三、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持续加大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全链条全环节监管执法力度,针对疫情防控期间涉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对日常检查、监督抽查、投诉举报、网络监测等渠道发现的问题线索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立案查处;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对遇到的非法销售药品医疗器械,涉嫌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情形,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共同维护全市药械安全和市场经营秩序。

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保定市公安局

2022年12月9日


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的

提醒告诫书

近期,连花清瘟胶囊、新冠抗原检测试剂、N95医用口罩等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热销。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用药用械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现就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医疗器械提醒告诫如下:

连花清瘟胶囊属于药品,新冠抗原检测试剂、N95医用口罩属于医疗器械,消费者购买时一定要选择取得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资质的正规药店和医疗器械公司,不在未取得经营资质或无法提供经营主体信息的微信群、朋友圈、抖音等社交平台购买药品医疗器械。严禁任何企业和个人未取得经营资质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

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用好自主定价权,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多种措施组织货源,保障市场供应。

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不得借疫情防控之机,大幅提高药品、医疗器械的销售价格,经营者要严格控制进销差价在合理范围内;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根据《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防疫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管力度,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无证经营行为。对查实存在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无证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予以处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严厉打击无证违规销售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省和市疫情防控最新部署要求,全面做好药品供应,确保群众用药安全,保证药品市场供应秩序正常。我局将组织开展严厉打击无证违法违规销售药品、医疗器械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专项行动,重点查处下列行为:

一、违反《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未取得经营许可,私下(包含利用微信、抖音等网络平台)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行为。

二、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

三、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未明码标价行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药品、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行为。

四、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和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上述违法行为;对主观臆造、造谣惑众、传播不实信息的,将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发现上述违法行为,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进行举报。投诉举报电话:12345,12315。对举报并经查实的,将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予以奖励。

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9日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医疗药品及用品价格行为

提醒告诫书

全市各医药用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药品及用品价格行为,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良好医疗药品及用品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我市各医药用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用好自主定价权,依法合规经营,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自觉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多种措施组织货源,保障市场供应。

二、严格控制进销差价。不得借疫情防控之机大幅提高医疗药品及用品的销售价格,确保进销差价在合理范围内,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

三、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严格执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五、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六、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医疗药品及用品价格监督检查和巡查工作。严肃查处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若发现上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电话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话:12315(24小时)。

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医药用品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6日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各药品、医疗器械等生产经营单位:

为规范我市药品、医疗器械等市场价格行为,保障涉疫药品、口罩、消毒用品等商品价格稳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良好的价格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现进行以下提醒告诫:

一、加强价格自律。各药品、医疗器械等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价格自律,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定价,诚信经营、公平交易。

二、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各药品、医疗器械等生产经营单位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借疫情之机违法、违规提价或涨价。依法明码标价,做到价签齐全、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三、禁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各药品、医疗器械等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通过各种手段相互串通涨价,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涉疫药品、口罩、消毒用品等商品价格巡查检查力度,发现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7日


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致全市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告诫信

全市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近期,连花清瘟胶囊、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N95医用口罩等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热销。疫情防控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状况,直接关系疫情防控工作大局和群众身体健康。为进一步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确保疫情防控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现对全市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郑重告诫如下:

一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市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要把保障疫情防控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增强社会责任感,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要严守生产安全关。严格按照药品、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严把原料入厂关、生产过程控制关、产品检验放行关,建立并执行记录控制程序,真实、准确、完整记录相关信息,做到原料来源可溯、成品去向可追。

三要严把经营质量关。要认真做好供应商资质审核和进货查验,严把购进、储存、销售三道关口,坚决杜绝非法渠道和不合格药品、医疗器械流入市场,确保质量安全。

四要发挥药学专业作用。正确引导消费者选购药品、医疗器械,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规范讲解抗原检测试剂自测操作,指导顾客合理用药用械。

五要提升安全保障水平。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要强化质量安全风险管控,增强法治意识,明晰法律责任,履行法律义务,切实提升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疫情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管力度,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余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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