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 | 民工受伤私签协议失当 法院这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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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受伤私签协议失当 法院依法维权彰显公平
河北新闻网讯(燕都融媒体记者张会武 通讯员尹文涛、赵增强)民工在工地作业过程中受伤,维权的过程中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赔偿金额的确定上。近日,邢台市信都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涉及农民工工地受伤要求赔偿的民事案件。
某公司承揽工程项目后,将该工程项目转包给了马某。马某遂招用山区村民李某等人为其工作。2019年4月11日,李某在工作期间摔倒受伤,只进行了门诊治疗,马某支付了李某在医院门诊检查治疗的医药费。2019年5月11日,马某与李某签订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约定由马某一次性赔偿李某工伤医疗补助金、误工费、营养费等所有费用共计4000元,李某自愿放弃就双方的一切仲裁、诉讼等权利,双方再无纠纷。
之后,李某发觉自己伤情严重,同马某签订的赔偿协议有失公平,便再次与马某协商,在协商无果后,其启动了仲裁、工伤认定、诉讼及劳动能力鉴定等程序。最终认定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李某事故伤害被认定为(或视同)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伤残(无停工留薪期),鉴定费600元由李某垫付。因赔偿事宜,李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仲裁裁决,裁决由某公司、马某互负连带责任,支付李某76600元,扣除已支付4000元后为72600元。双方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某公司对李某工伤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已由生效判决确定,李某工伤保险待遇应由某公司支付,综合共计76000元,扣除李某已收取的4000元,尚有72000元。
李某与马某达成工伤赔偿协议时尚未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事后李某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十级伤残情况下,该协议显失公平,李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起诉讼均含有撤销该协议的意思表示,法院判决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协议自始无效。经多次调解无果,2022年4月6日,邢台市信都区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某公司给付72000元,并给付李某劳动能力鉴定费600元。
案例警示:
民工所从事的建设施工工作危险性较大,自身在工作中一定要提高自我防护意识,严格遵守工作中的各项规章制度,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要积极接受正规治疗,避免延误造成伤情恶化。同时,在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未知的情况下,劳动者在与用工个人或单位协商赔偿时一定要慎之又慎,避免因被蒙蔽或对伤情判断有误而使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如存在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聘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该劳动者可向前述用工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责任。也就是说,劳动者因工受伤时,可以绕开直接聘用自己的个人,直接向转包给个人的有用工资格的转包单位主张赔偿,从而使劳动者因工伤获赔偿的权利得到了更为稳妥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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