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和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共同发力 保护“少年的你”免受欺凌
《民法典》和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共同发力 保护“少年的你”免受欺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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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热映的电影《少年的你》中,周冬雨饰演的高三女生陈念,本来成绩优秀,只想平平稳稳通过高考,却因校园霸凌卷入了一场风波。在残酷的校园霸凌带来的恐惧和无助中,陈念的命运被改写。周冬雨将一个遭受校园霸凌的女生的肖像和心理刻画得入木三分,影片也让公众深刻认识到校园霸凌是必须要被关注并被彻底遏制的现象。本期专栏,聚焦《民法典》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均关切的“学生欺凌”这个话题。
案例
残酷的校园霸凌
说到校园霸凌,也就是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到的“学生欺凌”现象,北京市京师(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庄严讲述了近期发生的几起案例:
3月25日广西百色市凌云县一所初级中学的宿舍里,发生校园欺凌事件。一名男生被五六名学生殴打和谩骂,全程一言不发不敢还手,近十名围观者无人制止。
3月上旬,网络曝光北京朝阳定福庄水利水电学校一16岁男生受到多名同学欺凌与侵犯,致使其出现重度抑郁。
1月17日,辽宁沈阳一位9岁男生赵某在上厕所时,被高年级同学罚跪磕头。
1月16日,陕西延安一名高三18岁女生多多(化名)从教室4楼跳下,经抢救无效身亡,疑似因长期被同班同学辱骂。
去年12月29日,安徽滁州市一名13岁女生在厕所内被两名女生掌掴,其中一名施暴者甚至还用金属管子捶打该女孩,导致金属管子被打折,被打女孩被掌掴60余次后晕厥倒地。
庄严介绍说,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中提到2019年我国未成年人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中,提起公诉案2914例,批准逮捕案例1667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一项调查数据显示,全世界约有三分之一的儿童遭受过欺凌,部分儿童更是频繁地遭受欺凌。
解析
两部法律关爱未成年人
遭遇欺凌,被欺负的学生会遇到自己无法承受的无助和恐惧,从而影响学习和身心健康。而家长们更是担心自己的孩子,希望孩子不要遭遇校园欺凌。如果真的不幸遇到了校园欺凌,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北京市京师(石家庄)律师事务所主任解明稳律师结合《民法典》和新修订的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详细解析。
由实施侵害行为的学生及家长
承担侵权责任
解明稳律师介绍,如果发生学生欺凌,涉及到的当事方有:学校、实施侵害的学生及家长、被侵害学生及家长。那么各方所应承担的权利义务都有哪些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解明稳律师介绍,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如果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学生欺凌,由实施侵害行为的学生及家长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同时,受侵害学生家长还可以要求学校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学校能够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
学校应建立
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
那么问题来了,学校应尽到的管理职责有哪些呢?解律师介绍,对此,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这样规定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解明稳律师表示:“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上述规定,学校应履行的义务可以概括为以下关键词:‘建立制度、开展教育和培训、立即制止、通知、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等。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学校对事件‘不得隐瞒’并且‘要及时报告’。只有学校证明自己完全履行了法律所规定的各项义务,才能免除责任。”
确立了强制报告制度
另外,《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可以看到法律明确规定了学校在校内的以及自己组织的校外的活动中,对受到人身伤害的未成年人应当履行立即救护、妥善处理、通知和报告的义务。
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还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保护有着与保护学生免受学生欺凌相同的法律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强制报告制度,报告的主体不仅限于学校和幼儿园,还包括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上主体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解明稳律师表示,“可以看出该制度是强制性的,即相关主体一旦发现法定情形,必须立即报告。”
提醒
知法懂法
用法律保护未成年人
“希望通过上述规定,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了解自身的相关义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同时,也希望广大未成年人家长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当自己的孩子在学校、幼儿园遇到类似事件或问题时,家长不会手足无措,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解明稳律师说。(燕都融媒体记者 蔡艳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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