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 让他“赔了夫人又折兵”
假离婚 让他“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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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有些想要购买二套房的夫妻,为规避限购政策,不惜以离婚为代价争取福利房的名额。可法律上没有“假离婚”,在购买二套房梦想成真的同时,“假离婚”也存在着假戏真做的风险,甚至为日后的生活平添无尽的烦恼。
王先生和李女士原系夫妻,二人生育一女。二人想购买第二套房产,为了降低购房成本,起了“假离婚”的念头。于是二人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王先生的父母出资交了房屋的首付,以李女士的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经历了楼房的交付、装修、入住,全家人都沉浸在购新房、住新屋的喜悦中。此时,李女士却真想离婚了,李女士暗中准备着房屋登记的资料,悄悄将房屋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然后李女士掏出了房屋登记证明,要撵出王先生一家人。
王先生一家不服,将李女士诉至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楼房的所有权归王家所有,并要求李女士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楼房的首付款、储藏间的费用、契税以及专业维修基金均由原告王先生家出资,但原告方未能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系借用李女士的名义购买楼房。而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物权公示原则,所以,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登记在李女士名下的该涉案楼房的所有权人即是李女士。虽然王先生一家出资购买,但并不享有对该楼房的所有权。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李女士返还原告方因购买涉案楼房支出的所有款项及利息。
说法
我国法律规定,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我国法律认可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结婚效力,以及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的离婚效力,并不认可办理离婚手续后同居的所谓“假离婚”状态。所以, “假离婚”得不到法律支持,并且对这种有违善良风俗的做法,法律一向持坚决的否定态度。
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此案中,原告方在购房之初,均以李女士的名义签订购房的相关合同,但未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涉案楼房权属的合同,所以在李女士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拿到不动产权证书时,即享有了对楼房的所有权。即便原告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出资人为原告方,但基于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效力的信赖,法律仍然要承认登记物权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并加以保护。
纵观此案,王先生与李女士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在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即宣告解除,李女士事后将涉案楼房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行为,导致王先生一家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楼房拱手让与了李女士,王先生一家的做法着实“聪明反被聪明误”。(尹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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