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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有约”公益普法十五:疫情期间的金融政策法律问答

2020-02-23 12:29:43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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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闻网讯 疫情防控离不开白衣天使的英勇奉献,而疫情防控期间的金融社会秩序离不开相关政策法律的支持。本文梳理了相关政策法律文件,对一些常见问题做出解答,旨在对特殊时期的中小企业生存发展做一点贡献。

第十五期视频

普法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赵倩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任昊丽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海宁

问1:疫情期间,银行等金融机构以疫情对企业经营造成影响为由,要求提前解除金融借款合同,停止或迟延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借款人该怎么办?

答:这是许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担忧。受疫情影响,诸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帮助和支持企业渡过难关,维护社会就业稳定,是疫情防控在经济领域延伸的应有之意。

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是金融领域的一场及时雨,既有利于保障防疫重点地区、行业及企业的金融需求,也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促进金融市场平稳运行。2020年2月10日,河北省商务厅出台《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外贸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从加大企业信贷供给、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等多方面给予企业支持。同时,石家庄、承德、邢台等市纷纷出台措施助力中小企业渡过难关。如:石家庄市出台《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等。

所以,银行等金融机构普遍不会提前解除金融借款合同,反而会在疫情防控期间积极推出“减负”政策,为中小企业减免息费、展期续贷、简化流程,或再进行专项贷款,提高债券发行效率,弹性记录个人征信情况等等,这些举措都将打消中小企业的顾虑,并有效的维持信贷金融市场的稳定。

政策文件汇总:

1.《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

2.《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

3.《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4.《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 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

5.《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20]9号)

法律文件汇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

问2:疫情期间,借款合同借款人迟延还款的,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答:疫情影响不会导致借款人还款义务的消灭,但特殊时期的迟延还款并不一定要承担违约责任。受疫情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减少,加上部分地区实行封闭管理,线下现场办理展期续贷业务确有不便。根据相关的政策文件的要求,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银行等金融机构灵活调整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如当事人证明因疫情形势及防控措施导致还款能力下降而至迟延履行的,法院通常会结合政府相关支持性政策、依照公平原则对个案违约责任予以衡量。

此外,当事人积极采取措施降低损失同样会减轻或免除其违约责任。例如,借款人出现逾期风险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争取展期续贷,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作为贷款方,也应当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对符合“不可抗力”或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借款人给予最大限度的谅解,以求共度疫情难关。

问3:因疫情形势及防控措施导致合同不能或暂时不能履行,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一方要求继续履行,而未履行合同一方以不可抗力导致的市场环境及经营状况变化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如何处理?

答: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属于法定的合同解除事由,法院可以支持解除合同的请求。在个案裁量中,法院还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未履行合同一方不存在恶意违约;(2)未履行合同一方继续履行合同时,对其显失公平;(3)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一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责任编辑:王立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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