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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有约”公益普法十六:疫情期间如何保护当事人诉讼时效等期间利益

2020-02-23 11:16:00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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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闻网讯 疫情当前,当事人因交通管制、假期延长、染病等原因,无法到法院起诉、参加有关诉讼活动,无法按原定时间开庭,诉讼时效将过,申请执行时效、上诉期间、举证期间等届满……遇到以上情况怎么办?

第十六期视频

普法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李学境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闫园园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瑾

首先是对“不可抗拒事由”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但对于“不可抗拒的事由”,并无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在实践中一般是指当事人无力克服或无法预防的事由。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显然可以作为不可抗力事件来认定,属于当事人无力克服或无法预防的事由,当事人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在新冠肺炎疫情消失后1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其次是对“中止”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鉴于此,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导致当事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再次,如果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继续行使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不准许顺延期限。目前,河北三级法院已经全面开通电子诉讼服务,指引当事人使用线上渠道进行网上立案、网上缴费、网上送达、网上质证、开庭等诉讼活动,确保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司法保障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第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提示

1、适用诉讼时效中止有明确法定期间,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届满前6个月内。

2、若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属于不可抗力的,需要当事人搜集中止事由构成不可抗力的证据,例如政府发布的官方疫情防控文件,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记录等,并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及时向司法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构成不可抗力的证据。

3、对于不构成诉讼中止事件的,当事人应密切关注各个司法机关微信公众号、官网、微博等信息发布平台,及时了解司法机关疫情期间的工作安排,通过通讯、网络、邮寄等方式,及时主张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王立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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