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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工复产怎么做?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发布提示

2020-02-05 22:59:29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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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潘文静)2月10日,企业将陆续复工复产,极易出现准备不充分、员工精神状态不佳、设备故障运行、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为确保复工复产安全,河北省应急管理厅现将相关工作提示如下:

复工复产企业要做到“七个必须”。必须加强疫情防控,企业要认真组织疫情排查,加强职工体温监测,发现情况及时处置,确保职工队伍稳定。召开必要会议或组织人员培训,要以科室、班组为单位,统筹安排,既要保证质量,也要防止人员过多接触。要加强厂区、宿舍、食堂消毒,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为职工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必须制定科学规范的复工复产方案,确保复产工作安全有序实施。必须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进行安全责任承诺和安全警示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将员工的精神面貌调整到工作状态。必须对新招录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转岗换岗和休假复工人员进行系统性教育培训,确保“不培训不上岗,培训不合格不上岗”。必须开展一次全面的风险隐患排查,落实风险防控技术措施,做到措施不落实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必须严格落实有限空间、动火等特种作业审批制度,加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作业场所防控,强化冶金企业煤气系统、高温液态金属等危险性较大作业的安全监控。必须制定装置开车应急处置预案,完善重点危险作业岗位和关键装置的应急处置措施。

煤矿:各级各企业都要建立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要在原有包保包联工作的基础上,将疫情防控列入包保包联范围,进一步明确责任,明晰任务,要将任务分解到人头,确保项项有人管,事事能落实。要严格按照《河北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实施细则》的标准和要求开展复工复产工作。对于自行连续停工停产时间不足30天,通风、排水、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正常,且停工停产期间井下巷道及设备设施维护、安全检查正常的煤矿,由企业负责验收。对于因自然灾害或矿井灾变等原因,安全生产系统或巷道遭到严重破坏或封闭井口(采区)的煤矿,全矿井连续停工停产时间达30天及以上的煤矿,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等被相关部门责令全矿井停工停产的煤矿,因煤矿瓦斯、水害、火灾等重大灾害防治不到位造成事故,致使矿井局部停工停产的煤矿,一律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对于因监管监察执法被责令矿井局部停工停产的煤矿,按照“谁停工停产、谁负责组织验收”的原则,由做出停工停产决定的部门组织验收。要对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逐项对标对表进行验收,一项不合格也不能通过验收。同时,各企业要组织对复产矿井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进行动态检查,凡达不到三级及以上标准的不得复产。对于由煤矿企业(煤矿)自行验收合格的,由煤矿企业(煤矿)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于省属煤矿含省属煤矿全资收购、整体划转的煤矿,以及央企独资收购或整合重组煤矿,经河北省应急管理厅与河北煤矿安监局联合组织验收合格的,由河北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人签字。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的其他煤矿,由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设区市级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联合对验收情况进行复核,出具是否同意复工复产的意见,并将复核情况分别报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和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将对验收情况随机进行抽查,对验收不认真、走过场的一律严肃处理,并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

非煤矿山:做好复工复产前的准备工作,组织制定严密的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拟定复工复产时间,详细掌握复工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以及完善新情况下应急预案制定等情况,提前做好各项生产建设要素的准备工作。要切实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对各岗位安全风险要认真辨识并落实管控措施,各工种要熟知本岗位操作规程、应急处置办法等事项。要全面开展企业的自查自改,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开展复工复产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开展自查自改,确保隐患整改到位。要严格执行验收程序,严格掌握验收标准,按程序组织开展内部验收。内部验收通过后,要向应急管理部门提交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复工复产验收书面申请报告,并报送复工复产方案(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和各生产要素配备情况、隐患排查整治情况书面报告及复工复产验收签字材料、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等,确保符合复产复工条件的企业按照程序组织复产复工。

责任编辑: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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