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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医保政策重大调整 报销额提高至60万元

2017-04-07 17:58:03 来源:沧州晚报
沧州医保政策重大调整 报销额提高至60万元

报销封顶线由30万元提至60万元

从4月1日开始,沧州市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市本级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城镇职工参保者一个年度内最高报销额由30万元提高至60万元。

据了解,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现行的每人每年7万元调整到10万元。市本级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现行的每人每年23万元调整到50万元。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加上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一个年度内最高可报销60万元。

目前,城镇职工参保者首次住院门槛费为:三级医院9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一级医院为300元。年度内第二次住院门槛费减半,第三次及以上住院取消门槛费。职工医保报销比例为在职人员90%,退休人员93%。

此外,参加沧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尿毒症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血液透析的最高限额结算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次不超过380元提高到每人每次不超过400元。

城乡居民医保部分政策调整

苯丙酮尿症的患儿放宽报销年龄和报销限额,取消血友病患者门诊重症的门槛费并提高报销比例,重性精神病列入门诊重症病种范围。

4月1日开始,沧州市对城乡居民部分报销政策进行了调整。

以前,0至6岁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并经确诊的苯丙酮尿症患儿,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苯丙酮尿症必需的不含苯丙氨酸成分的米、面、奶粉、蛋白粉等特殊食品(国产)及血苯丙氨酸检测和体检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医保基金支付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1.4万元,基本医保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7.5万元。调整后,报销年龄范围由0至6岁调整为0至14岁,基本医保累计最高支付限额调整到不超过19万元。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并认定为门诊重症的血友病患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血友病发生的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80%。

另外,将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重症病种范围,参保患者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重性精神病发生的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按照住院标准支付。

责任编辑:赵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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