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省政府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向廊坊市反馈督察情况
河北新闻网讯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2016年8月30日至9月23日,省委、省政府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对廊坊市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形成督察反馈意见。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廊坊市委、市政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河北省的重要指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及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自身环境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立足京津冀协同发展大局,明确了“绿色发展”的工作定位,制定实施多项环境保护政策、措施,全面推进治污减排工程,工作取得较好成效。
2014年以来,廊坊市组织实施了“两年攻坚战、造林一百万”工程,两年时间完成造林117.5万亩,相当于原有林地面积的总和。2015年,廊坊市区达标天数185天,比2013年增加53天;重度以上污染天数比2013年减少33天,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比2013年下降18.8%。至“十二五”末,三次产业比重由11.6∶53.6∶34.8优化为8.6∶44.3∶47.1,产业结构呈现“三、二、一”格局,绿色、循环正在成为廊坊市产业发展的鲜明特征。
廊坊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督察,按照边督边改要求,依法从重从快查处督察组交办的群众举报及案件线索。目前,23批991件环境举报问题已全部办结,对104个案件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问题仍然存在
廊坊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形势依然严峻。在经济社会发展呈现良好态势的同时,环境保护工作相对滞后。
一是对生态环保工作的压力传导不到位,狠抓落实不够。廊坊市委、市政府近年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制定了相关工作方案,但在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县乡级党委、政府的工作中还未能充分体现,环保“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在有些地方表现较为突出。压力传导不够导致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自上而下逐渐弱化。有的县(市、区)党委、政府在工作中没有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到应有的位置,对本辖区突出环境问题缺乏有效的治理措施,导致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日趋突出。
二是环保基础设施明显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欠账较多。城镇污水处理能力不足,污水收集率低。廊坊市主城区仅有凯发新泉水务有限公司一座污水处理厂,日处理量不足6万吨,各县(市)已建成17座县级城镇污水处理厂,但仍有较大缺口。已完成的45公里雨污分流工程,分支管和毛细管均未改造,不能发挥分流作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能力不足,监管不到位。全市绝大多数乡镇及农村生活垃圾未实现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9座县级垃圾填埋场均不同程度存在各类问题,绝大多数垃圾填埋场运行管理不到位,未按环评及《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开展地下水监测工作。医疗废物处理能力不足,管理漏洞多。嘉德恒信医废中心超负荷运行,存在超能力接收、未按要求处置危废、运输车辆不符合医疗废物转运要求等问题;廊坊市部分医疗机构存在医疗废物台账不健全,医疗废物储存、转运不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问题。
三是水环境保护工作上尚有较大差距,力度有待加强。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监管不到位。廊坊市部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无标志牌、界碑,标示不清晰;部分饮用水源井一级保护区内仍存在违规建筑物。河流水体污染形势严峻,水环境质量堪忧。根据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2016年上半年水环境质量状况的通报》,2016年1-6月份廊坊市部分河流水质出现恶化现象,廊坊市主城区存在排放高浓度有机废水行为。
四是部分环保重点任务及项目进展缓慢,补课工作不少。按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廊坊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廊坊市主城区应在2015年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督察期间仍有255台10吨以下锅炉未淘汰,各县(市、区)城区及一些小企业在用小锅炉数量仍然较多。香河县安平镇污水处理厂和文安县城区污水处理厂管网扩建工程均为“十二五”国家减排责任书项目,目前均未按要求完成运行负荷;列入2015年减排计划的大厂回族自治县城南污水处理厂、南区污水处理厂,固安县碧蓝污水处理厂至今均未验收。
五是一些职能部门环保主体责任没有落实,监管缺失。市环保局落实新环保法的力度不够。“十二五”期间,市环保局直接行政处罚的案件明显少于各县(市、区),2013年以来,市环保局未向公安部门移交移送过环境违法案件。市建设局对市区生活垃圾管理漏洞大。市建设局下属市垃圾渗滤液处置中心擅自改变渗滤液处理工艺,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接收其他公司垃圾渗滤液;市建设局负责建设和运行的两座应急污水处理站缺乏科学的技术论证及投资效益分析,运行后的监管手段单一,管理漏洞多,政府资金投入未能充分发挥应有效益;市建设局对排水许可制度执行不力,对市区排入污水管网的工业企业底数不清,未建立排水监测档案,对向管网排放污水的排放口无监管,未进行水量水质监督和监测。全市21个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有11个污水处理厂的日常运行由环保部门负责,工作分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和《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相关要求不符,不利于统筹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不利于协调推进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市卫计委没有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未制定全市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应急预案,也未指导督促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制定预案;对全市医疗废物产生量底数不清、情况不明。市商务局未严格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对汽车拆解企业进行监管,在明知亚通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无任何环保手续的情况下为其变更核发《拆解资格证书》出具意见,对发现该公司存在的危废处置不规范等问题未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市农业局未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制定全市畜牧业发展规划,未编制“三区”划定方案;对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开展不力,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对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工作有盲区。市水务局未严格落实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中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建立档案制度和统计制度的要求;未按照《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要求编制入河排污口布局规划和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方案;未按《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要求编制全市入河排污口布局规划,对全市入河排污口底数不清、日常监管不力。市交通运输局对负责建设及运营的京台高速公路未及时进行环保竣工验收;廊沧高速公路全面通车后途经的永清县后奕服务区和文安县服务区污水处理设施至今未运行,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市国土资源局对全市地热资源的开采利用情况监管缺失。市国土资源局对全市在用地热井数量、要求回灌的数量、每年实际开采量、尾水排放总体情况均未进行过综合统计;对没有开采利用价值的地热勘查工程井孔,未及时监督指导采矿权人予以封闭。市工商局对流通领域不合格煤炭和成品油监管缺乏有效管控措施,对检测期内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只进行罚款处理,没有建立相关的制度和措施来保障《廊坊市煤炭经营存储使用监管暂行办法》有关要求落到实处。
六是工业园区规划环评没有全部落实,环境问题较多。全市36个工业园区,大多数园区未设专门环保机构和专职人员,环境管理难度大;部分园区规划修改后,规划环评没有及时修编;少数园区引进项目较为随意,环评要求没有很好落实;部分园区尚未建污水处理设施,或由于水量不足,部分园区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七是传统小企业集群污染治理水平低,存在环境隐患。廊坊市长期存在一些传统小企业集群,如文安县制板行业、香河县小型家具加工行业、三河市杨庄镇印刷装订小企业、三河市新集镇水泥砖小企业、霸州市部分钢铁压延企业和电镀企业、固安县大韩寨肠衣加工企业等,存在环评审批手续不全、治污设施不健全等问题,环保监管难度大,给环境管理带来很大困难,也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廊坊市整改方案须在3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委、省政府
督察组要求廊坊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决策部署,自觉将绿色发展要求贯彻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之中,将生态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位置。加大环保压力传导,强化各级党委政府环保主体责任意识,创新环境保护工作思路,推进部门联动,强化工作落实,狠抓考核问责,形成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投入,深化大气、水和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城市污水、生活垃圾有效、妥善处理处置;切实加强地下水压采、小企业群整治等工作;加大河流水体环境整治力度,坚决遏制水质恶化问题。对于违法违规企业,要依法依规分类处理。依法依规严肃责任追究,对于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相关部门认真调查核实,严肃追究责任,处理结果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督察组强调,廊坊市委、市政府应根据《河北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试行)》的要求,结合督察组提出的意见建议,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在3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委、省政府。整改方案、整改落实情况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督察组还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并将按有关规定分别向省有关部门和廊坊市委、市政府移交移送。
省委省政府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沧州市反馈督察情况
河北新闻网讯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2016年9月4日至29日,省委、省政府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对沧州市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并形成了督察反馈意见。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沧州市委、市政府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河北省的重要指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把加强环境保护作为“创新之城、产业之城、文化之城、生态之城、好人之城”建设的重要任务,作为优化产业结构、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将环境保护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制定实施多项环境保护政策、措施,着力推进治污减排工程,环境保护工作取得较好成效。
2015年沧州市区空气质量达标天数203天,分别比2014年和2013年增加59天、70天;重度以上污染天数比2014年和2013年减少23天、39天;PM2.5平均浓度分别比2014年和2013年下降20.5%、31.4%。超额完成下降8%年度任务,提前2年达到省要求的2017年下降25%的目标。
沧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按照边督边改要求,严查严处督察组交办的群众举报及案件线索。目前,23批997件环境举报问题已全部办结;11件已由公安、环保部门联合查处,行政拘留6人;对其中40个案件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
环境形势依然严峻,各类环境问题突出
沧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积极进展和阶段性成果,但由于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不合理,发展方式粗放,环境问题依然突出,群众反映强烈。沧州市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和工作力度与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和群众期盼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还存在不到位的情况
一是对生态环保工作的压力传导不到位,狠抓落实不够。环境保护压力在向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传导中层层衰减,一些基层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存在环保懒政、惰政的情况,环境保护工作“最后一公里”问题需尽快解决。
二是环境保护有关机制欠缺,推进力度亟待加强。2013年以来,沧州市累计扣缴生态补偿金1790万元,但未建立补偿机制,资金长期滞留;收缴排污费4854万元,仅支出735万元,未能充分及时有效发挥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效益。农村“傍水”沿线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中央资金已下达,但到目前为止项目推进缓慢。
三是一些职能部门环保主体责任没有落实,监管缺失。市工信局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但对列入2014年-2016年《沧州市节能技改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计划》的淘汰项目,只对县(市、区)上报的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进行汇总,部分项目未进行现场核实、验收,存在虚假淘汰、重复淘汰。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管理的津汕高速公路渤海新区服务区、海兴服务区,廊沧高速公路木门店服务区,沿海高速公路渤海新区服务区,京沪高速公路孟村服务区(在建)等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设施长期不能正常使用,未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市水务局对新增入河排污口不审批,对违法设置的入河排污口不监管、不处罚。市城管局对排水许可证发放被动式管理,市本级没有进行过排水许可证持证情况的监督性检查,未建立排水监测档案和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不掌握排水大户进入排水管网的主要排放口。市卫计委2015年未对医疗废物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益康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检测、评价结果和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情况进行过监督检查;市卫计委与市环保局未按照相关规定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市农牧局未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未开展过对禁养区内存在的养殖场和养殖户日常监管和专项执法等工作,对病害畜禽废弃物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工作有盲区。市工商局提供的全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加油站数量与市商务局审批的加油站数量差异较大。
(二)环境污染形势依然严峻
一是结构性污染突出。2015年,沧州市三次产业结构中二产比重偏高。石化作为全市第一大支柱产业,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占全市工业排放量的62.8%、87%、41%、30.1%;传统煤烟型污染尚未得到根本控制,能源消耗仍以煤炭为主。
二是河流水质恶化趋势明显。目前,沧州市境内的北排河、沧浪渠、黑龙港河、南排河、南运河、任文干渠、宣惠河、漳卫新河、子牙河、子牙新河、廖家洼河、石碑河和青静黄排水渠等13条重点河流水质均为劣V类。根据《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6年上半年水环境质量状况的通报》,全省水质为劣V类的水体断面中,沧州市宣惠河大口河口断面、南排河李家堡一断面水质明显变差。
三是近岸海域污染加重。根据《2015年河北省海洋环境状况公报》,污染较重的第四类和劣Ⅳ类水质海域主要出现在沧州等近岸海域。2015年实施监测的入海排污口9个,有8个排污口超标,超标率88.89%。冯家堡监测海域海面漂浮垃圾碎片密度平均为6.67个/平方公里,高于2014年同期。设在沧州地区的3条断面全部监测站位均为微咸水,海水入侵最大距离超过42.5公里。
(三)违法违规现象较为突出
一是恶意排污和非法排污问题时有发生。沧州市主城区运东污水处理厂上游长期、频繁出现COD浓度超标,涉嫌存在恶意排污和非法排污、偷排偷放行为。
二是违法堆存垃圾行为存在。沧州市城管局下属的运东、运西两个堆肥场,未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长期堆放城区垃圾。
三是建设项目未批先建、久试不验问题突出。黄骅市兴牧动物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动物无害化处置项目、沧州市金汇通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新建危险暂存间和拆解车间项目未批先建。国道205渤海新区黄骅市绕城道路工程、国道307渤海新区黄骅市绕城道路工程、国道106献县绕城改建工程、渤海新区中疏港路西延道路工程、省道正港路泊头市区改线段工程等5条道路,已通车运行两年以上,未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沧州市金汇通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河间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河北巨锱商贸有限公司、河北中钢滨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试运行至今未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是医疗废物处置管理漏洞多。益康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初期雨水收集池实际已不具备初期雨水收集功能;厂区只对焚烧车间进行硬化,已硬化地面未要求建设围堰;医废暂存间冷库未按要求安装负压装置;危废暂存间积存大量飞灰(危废)已超过一年,存在环境污染隐患。黄骅市中医医院医疗废物暂存时间为4-5天,违反了医疗废物暂存时间不超过两天的规定。渤海新区人民医院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与签订合同的产生量严重不符。南大港产业园区一、二、三区卫生院,渤海新区人民医院违规收集运输医疗废物,存在一定的环境安全隐患。
(四)部分重点工作推进不严不实不力
一是中水回用工作推进不力。沧州市中水回用设施建设偏少,能力普遍不足,25家污水处理厂中只有4家实现了部分中水回用。
二是淘汰锅炉和落后产能工作不严。按照《沧州市2015-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方案》规定,2015年底前取缔市区和县城建成区所有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目前尚有116台未拆除。2014年-2016年《沧州市节能技改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计划》所列淘汰项目中,沧州孚尔建筑器材有限公司、献县紫塔玛钢厂、泊头市宏瑞铸造厂、泊头市君隆铸业有限公司、泊头市腾飞铸造有限公司、泊头市李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存在虚报、重复淘汰落后生产设备,压减煤炭不实等问题。
三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不实。市环保局与市农牧局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数量上认定存在较大出入。环保局对认定的847家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情况底数不清。黄骅市、泊头市、任丘市禁养区内仍存在应取缔而未取缔的畜禽养殖场(小区)。
(五)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存在薄弱环节
一是农村地区、城中村燃煤散烧普遍。沧州市农村地区和市区部分村庄(社区)冬季取暖,多数采用原煤散烧方式,全市每年散烧煤占煤炭消费总量的10%左右。
二是无组织排放源搬迁不彻底。《沧州市2015-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方案》中明确规定:2015年9月底前,沧州中心城区规划区及县城规划区内现有的料场、煤场和预拌混凝土企业必须全部迁出。督察发现献县规划区内尚有1家大明商砼及3家散煤经营户未搬迁。
三是集中供热率低。沧州市目前全市19个县(市、区)中尚有5个县(市)未实现集中供热。
(六)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历史欠账多
一是园区污水处置不规范。沧州有15个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废水依托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设计工艺与实际运行需要不匹配,导致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行。
二是生活垃圾处置未覆盖乡村。除渤海新区外,沧州市所有县市均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但大量乡镇、农村生活垃圾未实现卫生填埋,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模式尚未完全实现。
三是园区规划环评落实不到位。沧州市共有18个省级以上开发区,多数园区未按照规划环评要求落实有关集中供热、集中供水、污水处理等建设任务,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七)重点区域环境问题集中
一是环保管理体制不顺。渤海新区环保局2016年3月由沧州市委市政府批准正式成立,原环保分局撤销,新旧体制没有顺利调整接续。
二是存在未批先建违法建设项目。渤海煤焦化有限公司的焦化二期工程中200万吨的项目、沧州市通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新欣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碳四精细化工一体化项目和热电联产项目,河北犇放牧业有限公司五万头奶牛现代养殖牧场项目,均没有经过环评审批已经建成投产。南大港产业园区违规建设项目44家,有24家未批先建、先投。
三是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环评规划不符。渤海新区“一区三园”均未按照规划环评要求建设污水处理厂(设施)、中水处理设施。
四是未建设垃圾卫生填埋设施。渤海新区目前尚未按照环评规划建设垃圾卫生填埋场,每天产生的垃圾集中转运至黄骅市垃圾填埋场集中处置。
五是危险废物管理不到位。渤海新区核心区行政管理范围内目前尚未按照环评规划要求,建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运和管理服务机构。
六是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港城污水处理厂、河北中钢滨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试运行至今未验收,拆解出的危险废物至今没有转移过;阳煤正元化肥危险废物自投产后没有转运过,未向环保部门申请延期,自行监测(特别是地下水监测)没有落实;河北中钢滨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企业已投产。
除上述环境问题外,涉及11个县(市)、1960家的散小乱污“土小”企业,面大、点小、散乱,给环境治理带来很大困难。同时,群众针对化工、铸造喷涂企业,河道水体污染、生活垃圾处置、畜禽养殖污染,噪音污染,饭店油烟污染,煤场、料场、砖厂、工地、道路、渣土车扬尘等问题反映强烈。
沧州市整改方案须在3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委、省政府
督察组要求,沧州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正确处理保护环境与发展经济的关系,把补齐生态环境短板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方向,把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作为“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加大环保压力传导,强化各级党委政府环保主体责任意识,创新环境保护工作思路,推进部门联动,强化工作落实,狠抓考核问责,形成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工作机制。继续加大环境保护投入,深化大气和水污染治理,切实强化散煤治理、中水回用、“土小”企业整治等工作;加大河流湖库和近岸海域环境整治力度,坚决遏制水质恶化问题。对于违法违规企业,要依法依规分类处理。依法依规严肃责任追究,对于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相关部门认真调查核实,严肃追究责任,处理结果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督察组强调,沧州市委、市政府应根据《河北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试行)》的要求,结合督察组提出的意见建议,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在3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委、省政府。整改方案、整改落实情况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督察组还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并将按有关规定分别向省有关部门和沧州市委、市政府移交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