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法律标准,统一执法尺度。
●诈骗金额3000元以上可判刑
《意见》指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两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十项情形将从重处罚
●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等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10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共同犯罪有了准确认定
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明知是诈骗财物还收取、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等情形,诈骗财物将依法追缴
被告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河北新闻网综合,编辑秦秋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