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京津冀区域统一预警分级标准,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修订后的《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新《预案》)。7日,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主任王晓利对新《预案》的八大变化进行了详细解读。
□燕赵晚报记者 崔虹
变化1
组织机构:应急响应办设在省环保厅
原预案中最高组织机构为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省长担任,下设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基于实际工作考虑,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要内容,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最高组织机构设为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相关省直部门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
变化2
职责分工:预警信息短信将及时免费发送
结合预案实施经验,对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及各组职责进行了重新梳理。其中,省通信管理局新增一项职责为:督导、协调三大电信运营商(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及时免费向公众发送预警信息短信。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会同省环境气象中心开展空气质量预报工作。
变化3
分级标准:预警条件较原来有所降低
按照环保部的要求,调整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调整后的预警分级为:
蓝色预警: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4小时均值,下同)>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且出现AQI日均值>300的情况时;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时,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
相对应地调整了区域和全省预警条件,调整后的预警分级标准结合污染持续时间和污染级别,预警条件较原来有所降低,如:原来连续2日200<AQI≤300启动蓝色预警,修订后1日便可发布蓝色预警;原来预案中连续3日300<AQI<500发布橙色预警,修订后连续3日AQI>200,且出现AQI>300时可橙色预警。
变化4
污染分区:避免所有城市应急响应“一刀切”
对污染控制分区进行了调整:区域一(中南部):石家庄、廊坊、保定、衡水、邢台、邯郸市和定州、辛集市;区域二(中东部):唐山、沧州市;区域三(北部):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市。
考虑到我省三个区域范围较大,区域内城市污染程度存在差异,结合以往重污染过程,取消“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提出污染程度未达到区域或全省预警等级的城市,按接到预警级别响应,特殊情况下经请示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同意后,可以按照实际污染程度降低响应级别。这样修订既符合实际情况,又避免了所有城市应急响应“一刀切”,更具科学性。
变化5
预警发布:预警信息应提前48小时发布
新《预案》明确提出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应提前2天(48小时)发布,同时,规范了预警发布、解除程序,明确了预警发布与解除签发人、发布机构,根据省法制办提出的修改意见,按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将发布、解除预警的责任主体由“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修改为“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在保障措施中增加了“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可授权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发布或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变化6
应急响应:2个限行车辆尾号与北京保持一致
应急响应措施在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基础上,增加了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统一了机动车限行措施。新《预案》提出限制主城区20%的机动车通行时,2个限行车辆尾号与北京市保持一致,这样既增强机动车限行的公平性,又实现了京津冀城市机动车限行一体化。
夯实了中小学、幼儿园停课措施。此次修订将停课措施纳入到公众防护措施中,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并逐步强化措施,Ⅲ级措施中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Ⅱ级措施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Ⅰ级措施为红色预警且AQI达到500时,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对已到校的学生,安排自习,未到校的学生可通过远程教育,安排在家学习。
提高了工业企业减排比例。为进一步强化重污染天气期间应急减排力度,实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将Ⅲ级应急响应中工业企业15%减排比例提高为20%,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比例不变为30%,Ⅰ级减排比例由30%以上提高到40%。
细化了其他减排措施。新《预案》明确了建筑施工停工范围及企业行业停工工序;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城市道路增加机扫、洗扫频次;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作出了明确规定。Ⅰ级响应措施中规定市、县主城区以及3公里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停止使用,大型柴油货车绕最外环行驶。
完善了“补充说明”:限行措施中,免于限行的车辆增加了纯电动车辆及燃气车辆;对紧急发布预警到预警解除时间在48小时以内,落实应急措施在12小时以上的企业,且在减排措施落实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浓度波动较大,排放浓度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经批准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窑炉也可不执行停限产措施,但应采取大气污染物应急减排置换的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由于生产工艺特点不能停止生产,以及停产、限产不能实现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要做到大气污染物应急减排最大化,并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增加了预案的科学性;重点工程和环境治理工程经过批准后可不停止施工,对于建筑施工工地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可在完成本工序后停止施工。
变化7
措施落实:各市应成立独立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办
各市应成立独立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强调重污染天气期间,各市要全面完整地发布预警信息,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施工扬尘、渣土车遗撒、工业停限产、车辆限行等措施的检查力度,并上报责任落实情况。
宣传部门要加强宣传,组织各种宣传渠道开展预警信息发布,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重污染天气情况及相关应急措施。加强公众监督,鼓励公众实名举报不落实应急响应的情况,属实的要给予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进行责任追究。
变化8
信息报告:III级及以上应急响应要及时报送信息
在重污染天气III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结束2日内,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和相关部门按职责要求,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报送本次应对工作信息。
同时,各市、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部门专项(实施)方案要向社会公布,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备案。县级完成备案15日内,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部门专项方案及所辖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部门专项方案一并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