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都市报记者 宗苗淼
9月份,石家庄市发展改革委、石家庄市住建局联合向社会公示了《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各界意见。日前,将社会关注的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予以公示及说明。
从统计汇总情况看,此次共有3793人次登录两部门网站浏览了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建议168条,其中,涉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103条,物业服务指导标准的26条,服务等级基准价及相关收费标准的39条。从内容上看,涉及小区停车服务费、共用部位经营收益分配使用及公示、空置房物业费、物业服务标准及如何监督落实、等级基准价、门禁电梯卡工本费等13个方面。
看看以下这些问题,是否也是您所关注的?
住宅小区停车收费谁定价?
部分参与者建议,对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仍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也有参与者提出,为业主进行配送、安装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也应免费。
解释说明: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要求,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冀价经费〔2015〕33号)规定:自2015年2月1日起,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和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本办法按国家和省规定政策执行。
办法拟增加“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费用”的内容。
住宅区共用部位营收怎么用?
部分参与者提出,应对住宅区共用部位经营收益分配和使用问题加以明确,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区共用部位经营收入进行公示。
解释说明: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第53条对相关问题已有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性活动,应当由相关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经营人、经营方式和收益分配等事项,获取的收益归该部分业主所有。用于经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养护的,其经营收益应当首先用于该部分的维修、养护。《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公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和支出情况。本办法不重复表述。
住宅小区空置房物业费收多少?
部分参与者提出,办法中应对空置房物业费问题加以明确。
解释说明:《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连续三个月以上无人居住、使用、装修空置的物业,空置期间按百分之二十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业主空置物业的起止时间,应当事先和事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办理相关手续。本办法不重复表述。
怎样加强物业服务及收费监管?
部分参与者提出办法中“应增加加强物业服务及收费监管内容”。
采纳情况:参考此建议,一是在办法中拟增补“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要求提供物业服务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理”的内容。二是依据《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有关规定,在办法中拟增加下述条款: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可以请求业主委员会监督履行,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进度:相关办法及标准将按法定程序报批
据了解,此次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及相关说明,除了上述关于《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情况,还有市民所关注的《石家庄市区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石家庄市区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基准价及相关收费标准(征求意见方案)》。
其中,两部门还对参与者提出物业费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联动机制、特级与一级服务内容差别较小、服务等级中应设置小区硬件标准、从业人员执证上岗、特级和一级服务标准差别较小、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基准价方案和装修垃圾清运费方案、门禁电梯卡(证)工本费方案等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予以说明。
此次说明明确,在此征求社会意见阶段结束后,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将对《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石家庄市区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石家庄市区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基准价及相关收费标准》做进一步评估论证,进一步修改完善,按法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专项解读:物业费调整决定权在多数业主
有参与者对新办法实施后,会不会引起省会物业服务费的大面积无序上涨有所担心。对此,两部门对新办法相关规定做出如下解读:
新办法实施后,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业主大会确定。
新办法实施后,新建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和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两部门公布的物业服务等级和基准价范围内约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公共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等内容。业主在购房时可根据自己的购房意愿和承受能力自主选择。
新办法实施后,已交付使用的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区,因服务内容或成本变化等因素需要调整物业服务费标准的,可在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指导监督下,经多数业主(双过半)同意,在两部门公布的物业服务等级和基准价范围内约定调整方案,物业费调整的决定权在多数业主。
为保证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新办法第27条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区,在新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按约定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