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抢栽、抢种、抢建”获取高额工程补偿款的行为做出明确规定。
4.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绘制、设立标桩时间做出明确规定。
5.设定了铁路线路两侧各30米的“规划禁区”。
6.对铁路沿线建、构筑物、种植物的高度做出明确限定。
7.对“轻体飘浮物”隐患治理做出明确规定。
8.对保护铁路贯通线、自闭线等电力设施做出明确规定。
9.对地方政府启动应急救援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救援做出明确规定。
《河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铁路运输企业等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10.对公安机关维护站、车、线秩序和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做出明确规定。
11.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消除和通报铁路安全隐患做出明确规定。
12.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罚则做出明确规定。
《河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铁路安全事故的;(二)接到影响铁路安全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13.对铁路运输企业支持配合城市道路建设做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