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11月5日讯(记者冀晓航)从北京铁路局获悉,《河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将于12月1日起施行。除对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的25条内容进行细化外,《河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还根据铁路发展与河北省实际情况新增了13条“新规”。
据了解,即将实施的《河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是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来,全国第一个省级地方性法规,其前瞻性、示范性以及在实际操作中的指导性、实用性都很强,对依法确保铁路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新增的13条“新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河北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铁路安全工作方面的职能和职责,并对广大民众所关心、关注的铁路工程建设等相关事项作出了细化规定,具有很高的“含金量”。
《河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中新增的13条“新规”包括:
1.从横向,进一步明确政府主管铁路安全工作的部门和工作要求。
《河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负有铁路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了明确,除各级护路联防组织外,还包括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教育、环境保护等10个政府职能部门。
2.从纵向,进一步明确省、市、县、乡、村五级护路联防责任和工作要求。
《河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逐级签订护路联防责任书,并加强对铁路沿线单位和个人有关铁路安全法律法规的教育,预防危及铁路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