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举报奖励
治理环境污染是全民战争,为在全社会形成浓郁氛围,邢台市政府日前出台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并设立环境污染举报电话:12369。
对于锅炉、炉窑等设备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存放煤炭、煤渣、沙石、灰土等物料,没有采取防尘措施的;未按规定做好建筑施工工地管理或未按规定进行拆迁作业,造成扬尘污染的;焚烧秸秆、沥青、橡胶、塑料、垃圾等物质,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夜间施工、固定设备噪声污染的;各级政府已明令关闭、取缔的污染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给予举报人500元至2000元奖励。
对于重污染天气条件下,未按规定实施停产限产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擅自生产的;擅自停用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废水超标排放污染环境的;将产生重污染或淘汰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在邢台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体活动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至5000元奖励。对于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建设国家、省、市明令禁止建设的重污染项目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擅自生产的;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处置以及无证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的;利用暗管、槽车、渗坑、渗井、高压水泵或其他方式偷排偷放污染物的;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有重大影响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举报人5000元至10000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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