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发布雾霾灾害检测信息和空气质量监测信息
据河北省气象局局长彭军介绍,《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成立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是河北第二部气象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了气象灾害防御的原则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二是规范了气象灾害防御的具体措施;三是强化了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和信息传播;四是规定了气象灾害应急措施。
《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针对性地组织修建抗旱、防洪、除涝工程,加固病险水库、防护林、应急避难场所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规定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站台统一发布,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施行交通管制,封闭危险区域,决定停工、停业、停课,组织人员疏散、撤离等活动。
此外,针对河北多雾霾天气的现状,该法规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共享、预报会商和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公众发布大雾、霾灾害检测信息和空气质量监测信息。
《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还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单位未按照要求播发或者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