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发布突发事件应对、防震减灾、气象灾害防御三条例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13-06-30 22:51:45  责任编辑:赵耀光

    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发布雾霾灾害检测信息和空气质量监测信息

    据河北省气象局局长彭军介绍,《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成立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是河北第二部气象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了气象灾害防御的原则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二是规范了气象灾害防御的具体措施;三是强化了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和信息传播;四是规定了气象灾害应急措施。

    《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针对性地组织修建抗旱、防洪、除涝工程,加固病险水库、防护林、应急避难场所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规定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站台统一发布,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施行交通管制,封闭危险区域,决定停工、停业、停课,组织人员疏散、撤离等活动。

    此外,针对河北多雾霾天气的现状,该法规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共享、预报会商和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公众发布大雾、霾灾害检测信息和空气质量监测信息。

    《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还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单位未按照要求播发或者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融媒体矩阵

想爆料?请拨打新闻热线0311-67562054,登录河北新闻网新浪微博(@河北新闻网官方)或通过投稿邮箱:(hbrbwgk@sina.com)提供新闻线索;时评稿件请投kangkaige2010@126.com,或直接加慷慨歌Q群167277165。
  • 河北新闻网版权所有 本站点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 法律顾问:河北球衡律师事务所 杨建国
  • www.hebnews.cn copyright © 2000 - 2015
  • 新闻热线:0311-67562054 广告热线:0311-67562966 新闻投诉:0311-67562994
  • 冀ICP备 09047539号-1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312006002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冀)字第101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3116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