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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不得侵占违者罚5万

    河北新闻网讯(燕赵都市报记者刘彬、实习生秦秋朵)记者从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获悉,《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已经省政府同意,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条例草案明确,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播发等气象灾害防御专用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雷电防护装置与主体同施工

    条例草案规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来临前做好供电、供水和防暑医药供应的准备工作,并合理调整工作时间。

    提高雷电灾害监测、预报及风险评估能力,必须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场所和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雷电防护装置的建设纳入计划,与主体工程或者整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机场、车站、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和遭受气象灾害破坏后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重要设施,其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考虑气象灾害的风险性,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未就房屋、临时建筑物、户外宣传牌等建筑物和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其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进行除险加固。

    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不得侵占违者最高罚5万

    条例草案规定,重点矿区、林区、渔区、旅游区和重要交通、通信、输电、输油(气)线路沿线及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配套建设气象监测设施,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保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畅通。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在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码头、社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及气象灾害易发区域设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

    同时,要加强农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电子显示屏及鸣锣吹哨等方式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播发等气象灾害防御专用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违者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的原状又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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