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都市报记者 张清华
为了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省政府将《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列入了今年的立法计划。省政府法制办组织起草了《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应当不低于18℃
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规定的供热期前15日具备提前供热条件。如果遇到异常低温情况,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并对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发生的费用给予相应补贴。
供热期间居民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应当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非居民热用户的室内温度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最低不得低于16℃。
热用户应当按供用热合同约定及时交纳热费。热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电力调度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以热定电的原则,合理制定供热期热电联产机组的电力生产、供应计划,满足居民采暖热负荷需求,不得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联产机组对外供热。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等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