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捂盘惜售等行为
1、未公示有关证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等;
2、未公开全部房源和价格,未将商品房基本情况、销售进度、权利状态(如查封、抵押、限制)等预(销)售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3、采取虚假手段营造楼盘旺销的氛围、哄抬房价,或者纵容工作人员、雇佣他人炒作房价,扰乱市场秩序等。
■八类房产经纪机构违规行为
1、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2、从业人员未为注册有效期内的房地产经纪人或经纪人协理;从事辅助工作的人员,未建立实名登记和工作卡制度,挂牌上岗。
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4、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5、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6、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7、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8、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明码标价、举报电话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