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威县50户农民消费者投诉大棚膜质量问题案
【案情】
2012年11月19日,威县章台镇北胡账村王某等50户村民投诉,称在威县章台镇某门市购进的山东淄博市某塑胶有限公司生产的56块大棚膜出现不流滴现象,造成蔬菜叶子腐烂,影响蔬菜生长。
威县消费者协会到现场查看发现,村民投诉情况属实。经调解,由该塑胶公司赔偿农民损失77465元。
【评析】
消费者因购买商品受到财产损害,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案例四
行唐县消费者赵先生与4S店汽车维修纠纷案
【案情】
2011年7月1日,行唐县消费者赵先生在石家庄北二环汽车贸易园河北德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名爵MG6汽车一辆,裸车12万元。2012年2月26日,汽车在行驶中发动机突然熄火,4S店认为是该车所加汽油不达标准造成发动机损坏,维修费应由车主支付。车主认为,车辆当时共行驶23000公里,还在质保期,维修费应由厂家承担。后经双方协商,4S店将维修费降至8000元,但车主仍认为不合理。
经河北省消费者协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4S店为消费者大修发动机总成,消费者付维修费2000元,发动机总成在原车保修期内顺延20000公里共计80000公里,三年保修期。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关于维修费用的问题。消费者所购车辆还在质保期内,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