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10月11日讯(河北日报记者张淑会)记者今天从省卫生厅获悉,从明年1月1日起,我省医疗机构将采用新的新农合医疗报销药物目录,使用此目录内的药品费将至少占总药品费的80%。这样,参合农民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将有更多的药品可选择使用。
新增药品138个品种
为规范新农合报销药物使用管理,今年,在广泛征求省、市、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临床和药学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省卫生厅对2010年版河北省新农合医疗报销药物目录进行了修订。“与原来的品种相比,新的药物目录按群众用药需求新增了138种,共计达1089个品种。”省卫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其中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682个品种,中成药407个品种。此外还包括中药饮片403个品种,医院制剂244个品种。此目录也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以及《河北省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目录(2011年版基层部分)》规定的药品品种全部纳入其中。
据介绍,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及河北省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目录中药品的报销比例,应高于非基本药物5个百分点。我省还规定,对纳入药品目录的医院制剂,仅限于配制制剂的定点医疗机构在本院范围内使用。
新药物目录分三级用药
新的药物目录分为“县及县以上”、“乡级”、“村级”三级用药,其中乡级用药516种,全部为国家基本药物和省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村级用药为314种。省卫生厅要求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需要配备和使用此目录中的药品,同时要建立二、三线和贵重药品分级审批制度,严格控制药物目录外药品的使用。对药物目录内药品费用占药品总费用的比例,省卫生厅作出明确规定,省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达到80%以上,市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达到85%以上,省、市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达到90%以上,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达到95%以上,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达到100%。
此外,我省还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新农合经办机构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均不得对药物目录进行增减或变更。同时,使用药物目录外药品必须提前如实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并履行同意签字手续,知情同意书要载入病历保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