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通讯员郭伟 记者解丽达)从5月6日起,廊坊市区建成区范围内凡符合养犬条件的人员必须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任何人不得饲养未经登记和免疫的犬只。这是笔者3月31日从全市养犬管理工作协调会上获悉的。
近年来,廊坊市区犬类数量激增,养犬管理问题一直为广大市民所关注。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2009年6月1日,廊坊公布实施了《廊坊市区养犬管理规定》,对市区建成区范围内单位和个人的犬类饲养行为进行了规范。经过近两年的认真筹备,廊坊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廊坊市区养犬管理规定》精神,结合廊坊工作实际,拟于今年5月6日组织实施养犬登记和检免疫工作。
据了解,养犬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养犬管理登记证》、领取犬牌时,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是畜牧兽医部门核发的《犬类免疫证》和票据;二是犬只来源证明、犬只本身的详细资料及照片;三是具有本市长住户口或暂住本市的合法证明;四是养犬地点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其它合法居住证明。每户限养一只犬,禁养大型犬、烈性犬。对未经批注擅自养犬的,公安机关可暂扣犬,并责令饲养人限期补办相关手续,支付代养费用。
【责任编辑:赵耀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