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燕赵都市报记者李春炜)8月16日,记者从石家庄市医保中心获悉,2011年度参加居民医保的市民可选择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确定为151家,总数较去年增加了4家,其中社区医疗机构117家,较去年增加19家;高校医务室(所)34家,较去年减少15家。
据悉,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自去年起增加门诊统筹,即参保居民在指定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医保基金给予报销一定数额门诊诊疗费。而为便于医保费用结算,省会市区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实行自选定点。按照有关规定,各参保居民可在公布的所有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本人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考虑到部分居民户口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同等情况,参保居民可以跨区选择。
另外,居民在本人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除慢性病病种、急诊抢救病种、特殊规定病种和白内障超声乳化门诊治疗以外的门诊医疗费,即普通门诊医疗费,每年每人累计在200元及以下的部分由个人自付;超过200元的部分由门诊医疗资金报销50%,个人自付50%。参保居民每人每年累计报销最高限额为500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中,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应个人负担的由本人使用现金支付,应门诊统筹基金负担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再由医保中心与定点医保机构直接结算。
同时,石家庄市医保中心居民参保管理科科长石嵘提醒,居民选择首诊定点后,一年不变,因此,新参保居民在办理参保手续时,要选好一家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后一年不得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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