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7月8日讯(河北日报记者 王巍)今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通知,明确从7月1日起上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月标准4档平均增幅为24.1%,唐山、石家庄等适用最高档标准的地区每月达900元。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在经历了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全省宏观经济不断向好,物价不断上涨和实现省委、省政府三年增加工资目标决战之年的背景下进行的,各地要严格执行此标准,对违反最低工资制度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最低工资标准4档平均增幅24.1%
据悉,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分四档发布,最低工资标准4档平均增幅24.1%,其中月标准各档次分别为900元、840元、760元、690元,对应的小时标准分别为9元、8.4元、7.6元、6.9元。石家庄、保定、廊坊、唐山、秦皇岛等5个设区市及涿州等部分经济发达的县级市将适用最高档工资标准。
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7月8日前已按原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当月劳动者部分或全部工资的,可不再补发新标准与原标准的差额部分。但尚未发放的,必须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工资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包括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用工场所不在同一(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的,应当执行注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用工场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注册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执行用工场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责任编辑:殷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