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内普遍“工资集体协商”

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王巍)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规定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省企业中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以推动我省各类企业建立工资共决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意见》要求,各地要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共决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为目标,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自2010年至2012年,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2010年,全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达到60%以上,其中国有企业全部建立,规模以上非公企业达到80%以上。2011年,全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达到85%,其中规模以上非公企业普遍建立。

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引导督促企业根据效益增长情况,经过集体协商为职工相应增加工资,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与企业效益增长相适应。强化工资指导线的刚性和约束作用,有经济效益的企业工资增幅不低于工资指导线中线,对效益增长而不增加职工工资的企业要预警通报。及时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要求,促进低收入岗位工资增长,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加强监察,依法严厉查处违反最低规定的行为。加强劳动定额管理,按照“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条件下、90%以上职工能够完成”原则,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标准。

县级以上政府要把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促进职工工资正常增长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使工资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将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和职工工资增长率列入对各设区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目标考核指标体系,由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负责对各设区市和省有关部门下达考核目标并实施考核,确保广大职工特别是普通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每年从3月份开始,河北全省集中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百日行动”。

【责任编辑:王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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