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低慢小”航空器实施临时管控!河北3地发布通告
来自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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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闻网讯 近日,河北衡水、沧州、邯郸3市发布关于对“低慢小”航空器实施临时管控的通告。
衡水市公安局
关于对“低慢小”航空器实施临时管控的通告
为保证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衡水地方实际(国家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已经将衡水市上空划设为管制空域)并按上级要求,对“低慢小”航空器实施临时管控,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无人机、穿越机、轻型飞机、滑翔机、航空模型、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三角翼、动力伞等“低慢小”航空器(以下简称“低慢小”)。
二、临时管控时间: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3月13日00时。
三、临时管控区域:衡水市行政区全域。
四、临时管控原则: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单位、组织和个人利用无人机、“穿越机”等“低慢小”航空器进行各类未经审批的飞行活动。飞行活动应当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提出申请,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请广大市民及飞行爱好者主动配合军队、民航、无线电监督管理局、公安等部门对“低慢小”航空器及拥有者、使用者的管理工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各项规定,杜绝“黑飞”行为。
五、处置原则: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违反飞行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将依法采取必要技术防控、扣押有关物品、责令停止飞行、查封违法场所等紧急措施。违反本通告或者《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将联合有关部门严厉查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衡水市公安局
2024年2月27日
沧州市公安局
关于对“低慢小”航空器实施临时管控的通告
为保证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沧州地方实际(国家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已经将沧州市上空划设为管制空域)并按上级要求,对“低慢小”航空器实施临时管控,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无人机、穿越机、轻型飞机、滑翔机、航空模型、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三角翼、动力伞等“低慢小”航空器(以下简称“低慢小”)。
二、临时管控时间: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3月13日00时。
三、临时管控区域:沧州市行政区全域。
四、临时管控原则: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单位、组织和个人利用无人机、“穿越机”等“低慢小”航空器进行各类未经审批的飞行活动。飞行活动应当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提出申请,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请广大市民及飞行爱好者主动配合军队、民航、无线电监督管理局、公安等部门对“低慢小”航空器及拥有者、使用者的管理工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各项规定,杜绝“黑飞”行为。
五、处置原则: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违反飞行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将依法采取必要技术防控、扣押有关物品、责令停止飞行、查封违法场所等紧急措施。违反本通告或者《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将联合有关部门严厉查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沧州市公安局
2024年2月24日
邯郸市公安局
关于对“低慢小”飞行器和空飘物临时管控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低空慢”小型目标飞行器和空飘物〔以下简称“低慢小”飞行器(物)〕管理,切实维护我市空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河北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实施临时管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时间
2024年3月1日零时至3月12日24时。
二、管控范围
邯郸市行政区域全境。
三、管控对象
“低慢小”飞行器(物),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伞、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伞、热气球、飞艇、无人机、航空模型、航天模型、空飘气球、孔明灯等“低慢小”飞行器(物)。
四、管控措施
在上述管控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组织、个人利用“低慢小”飞行器(物)进行飞行和施放活动。涉及应急救援、警务执勤等特殊任务飞行的,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飞行。
临时禁飞期间,请相关从业单位、广大市民及飞行爱好者主动配合,自觉遵守通告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邯郸市公安局
2024年2月24日
(综合自衡水公安、沧州公安、平安邯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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