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本网原创

河北人请注意!3月起,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生活

2023-02-27 10:15:49 来源:河北新闻网

扫码阅读手机版

再过几天

我们将迎来2023年3月

3月份河北和全国范围内

均有一批重要新规即将上线

涉及医疗、健康、环保、金融等领域

这些新规也将影响我们的生活

一起来了解下↓↓

河北篇

▷ 河北3月1日起执行新版医保目录

自3月1日起,河北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全面执行国家《2022年药品目录》,谈判药品中的阿兹夫定片和清肺排毒颗粒新的医保支付标准自4月1日起实施,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2022年药品目录》调出的药品不再执行。
【详情】河北发布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有关问题的通知

▷ 廊坊3月1日起施行农村公路条例

《廊坊市农村公路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廊坊市农村公路条例》是河北省第一部关于农村公路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解决了上位法通达基层的“最后一公里”问题。

该条例共八章四十九条,明确了市级统筹、县级主责、乡级实施、村级自治的职责定位;提出了统筹协调、融合共享、绿色低碳、智慧集约的发展理念;探索建立了以城带乡、城乡一体、客货并举、运邮结合的农村公路运营体系。

【详情】有法可依!《廊坊市农村公路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

▷ 张家口3月1日起不得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按照“首都两区”建设规划要求,张家口市政府近日出台了《张家口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自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其中提到,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建筑垃圾进行初步分类,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资源化利用场应当分类运输、综合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详情】《张家口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全国篇

▷ 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实施

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自202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新增111个药品,包括慢性病、肿瘤、抗感染、罕见病、新冠治疗用药等。与原市场价相比,通过谈判纳入的108个目录外药品价格降幅达60.1%,与2021年基本持平,最大降幅超过90%。最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总数达到2967种,其中西药1586种,中成药1381种。

【详情】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公布 新增111种药品 全部药品这里查询→

▷ 这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列入目录内的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专用车证,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从“证明”改“承诺”,减少证明材料报送。

【详情】3月1日起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 新修订的《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2014年颁布实施的《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近日已正式颁布,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明确以工代赈“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明晰以工代赈政策实施范围、受益对象、建设领域和赈济模式,强调向参与工程建设的群众发放劳务报酬、开展技能培训等政策目标,进一步完善了以工代赈投资计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具体要求,并新增了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等内容。

【详情】《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规来了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主体责任及生产全过程控制的具体要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要建立原辅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制以及运输交付控制等制度,销售者要建立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同时明确了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召回管理制度、标签标识管理制度。

【详情】重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规来了(附一图读懂)

▷ 落实药品、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国家药监局有新规

为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质量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国家药监局制定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为督促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质量安全责任意识,规范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行为,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详情】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

▷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施行

中国银保监会制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消费者有诚实守信的义务。规范银行保险机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包括规范产品设计、信息披露和销售行为,禁止误导性宣传、强制捆绑搭售、不合理收费等行为,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严格行为监管要求,明确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统一标准、统一裁量,依法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和行为。

【详情】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

▷ 抗生素等14种类新污染物列入重点管控清单

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新污染物是指排放到环境中的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征,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存在较大风险,但尚未纳入管理或者现有管理措施不足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根据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结合监管实际,经技术可行性和经济社会影响评估,清单明确了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十溴二苯醚等14种类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及其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详情】禁止将壬基酚用作化妆品组分!中国发布14类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

▷ 信息技术产品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符合规范

教育部颁布《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要求信息技术产品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数字和网络出版物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汉语拼音、普通话语音、规范汉字、现代汉语词形、标点符号和数字用法等语言文字规范标准。需要使用汉语方言、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相关规定。同时,突出服务导向,要求相关产品应当为用户提供语言文字信息提示、意见反馈等功能,强调面向残疾人、老年人、少年儿童的产品应当照顾其特殊需求。《管理规定》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详情】3月1日起正式施行!教育部发布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施行

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水利部修订出台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按照水土保持法相关要求,调整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范围,明确了生产建设单位责任,细化了水土保持方案变更规定,强化了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督检查等要求,对“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未批先弃”“造成水土流失不治理”等法律责任作出了援引性规定。《管理办法》于2023年3月1日正式施行,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详情】水利部出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8日原建设部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同时废止。《管理办法》从调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范围、强化资质动态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责任体系、提高数字化应用水平、加强政府监督管理、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等多个方面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维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

【详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 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制度规则发布实施

2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发布境外上市备案管理相关制度规则,自2023年3月31日起实施。此次发布的制度规则共6项,包括《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和5项配套指引。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主要内容:一是完善监管制度;二是明确备案要求;三是加强监管协同;四是明确法律责任;五是增强制度包容性。配套指引内容涵盖监管规则适用、备案材料内容和格式、报告内容、备案沟通、境外证券公司备案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备案要求。

【详情】证监会: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制度规则发布实施

(纵览新闻客户端综合自中国政府网、央视新闻客户端、国家医保局、证监会网站、冀时客户端等)

责任编辑:赵少甫
电子报

凡注有“河北新闻网”电头或标明“来源:河北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为本网站与河北日报报业集团所有(本网为河北日报报业集团独家授权版权管理机构)。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复制、链接、镜像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