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增14个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
河北新增14个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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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崔丛丛)5月1日,《管辖规定》将正式施行,河北省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格局也将随之发生重大变化——新增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等14家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绝大部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将从以前的中院下沉至基层人民法院。河北省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方面有哪些重要变化呢?结合河北省实际,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一、河北省新增14个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层级由两级变为三级
目前,河北省仅省法院及各市、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5月1日后,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等14个基层人民法院将获得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具体名单和管辖区域见附表)。除特殊类型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外,绝大部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将下沉至基层人民法院,由上述14个基层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全省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层级由两级变为三级。同时,全省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由“分散式”管辖转变为“集中式”管辖,除特殊类型案件外,大部分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也由上述14个基层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全省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更加科学,三级法院审判职能定位更加合理,将会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司法服务。需要说明的是,此次管辖调整暂不涉及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二、河北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具体管辖情况有较大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管辖规定》共有六条,其中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从案件类别、案件性质、诉讼标的、行政级别等四个维度,对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问题进行了规定,结合河北省实际,概况而言:管辖调整后,特殊类型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的一部分特殊类型案件由石家庄中院、雄安新区中院分片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一般知识产权第一审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定诉讼标的额的由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及特定被告的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管辖规定》条文内容专业性强、划分维度多,社会公众解读起来有一定困难,下面对相关条款做逐一解读:
01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解读:因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七类案件权属、侵权纠纷专业技术性较强,为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服务保障国家重大战略的重要功能,聚焦事关重大科技创新的司法保障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发明专利等六类案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且由特定的中级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河北省具有上述特殊类型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包括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答复》,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包括本辖区及唐山市、秦皇岛市、保定市(含定州市)、张家口市、承德市、廊坊市;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包括本辖区(含辛集市)及邯郸市、邢台市、沧州市、衡水市。上述由石家庄中院、雄安新区中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的七类知识产权案件,二审“飞跃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案件,不再作为特殊类型知识产权案件,而是作为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确定管辖,各中院5月1日以后作出的裁判也不再实行“飞跃上诉”。
02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款规定:“本规定第一条及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标的额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数额以上的,以及涉及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海关行政行为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解读:关于第一款,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涉及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技术性程度虽然不及前两者,但仍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性,故第一审案件也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实行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同样需要注意的是,涉外观设计专利的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案件也是作为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确定管辖。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我国商标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有特别规定,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知识产权案件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重要性,目前由石家庄中院集中管辖,管辖调整后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再实行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关于第二款,所谓“一般知识产权案件”,是指除《管辖规定》第一条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具体案件类型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经营秘密)、特许经营、企业名称(商号)、特殊标志、网络域名、知识产权质押、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还包括涉及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案件。对于“一般知识产权案件”而言,原则上由上述14个基层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但两种类型的一般知识产权案件也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种情形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数额以上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河北省诉讼标的额划分标准为100万元(包含本数)。顺带说明的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般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标的额在50亿(包括本数)以上的,第一审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另一种情形是“涉及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海关行政行为”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当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河北省不存在涉及国务院部门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上述由各市、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按行政区划各自管辖的知识产权案件,二审上诉至省法院。
各市、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按行政区划各自管辖的知识产权案件类型如下:
① 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
② 诉讼标的额1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50亿元以下(不包括本数),涉及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合同纠纷第一审民事案件;
③ 诉讼标的额100万元以上(包括本数)、50亿元以下(不包括本数)的其他类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或涉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海关行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具体案件类型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经营秘密)、特许经营、企业名称(商号)、特殊标志、网络域名、知识产权质押、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区域含辛集市,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区域含定州市。
03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解读:从文义理解角度,该条文比较通俗易懂,即除了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均由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等14家基层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二审上诉至各自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据统计,此部分案件约占全省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的90%左右,因此,下放到基层法院后,当事人诉讼将更加便捷。
14家基层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的知识产权案件类型如下:
① 诉讼标的额100万元以下(不包含本数),涉及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合同纠纷第一审民事案件;
② 诉讼标的额100万元以下(不包含本数)的其他类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不涉及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海关行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具体案件类型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经营秘密)、特许经营、企业名称(商号)、特殊标志、网络域名、知识产权质押、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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