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评|让网络直播营利告别“野蛮生长”
锐评|让网络直播营利告别“野蛮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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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印发,意在着力构建跨部门协同监管长效机制,促进网络直播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近年来,网络直播快速兴起。有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7.03亿。面对如此广阔的市场空间,网络直播早已不仅仅是一种传播方式、娱乐方式,更发展成了一种营销手段、营利模式。但与此同时,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中也出现了一些乱象,比如虚假营销、流量造假、虚构数据、偷税漏税等,一些头部主播也发生过“翻车”事件。
有直播就有流量,有流量就有收益。靠直播挣钱本身并不寒碜,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直播的内容不能违背公序良俗,挣钱的过程更不能逾越法律底线。如果网络直播的发展,不但不能更好地满足大家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反而沦为违法、侵权的“重灾区”,给观众和消费者添堵,那就足以说明其生态可能正在变得泥沙俱下。这种境况也是在提示社会,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早日对这个新领域进行净化和规范,使其摆脱“野蛮生长”的境况。
网络直播营利绝不是监管之外的“飞地”。此次国家三部门联合印发的《意见》,从“网络直播平台更好落实管理主体责任”“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规范税收管理,促进纳税遵从”“深化协同共治,推动提升监管合力”四个方面对直播打赏、直播带货等行为进行规范,正是在给网络直播特别是营利行为立规矩、划红线。尤其是《意见》明确要求网络直播平台及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区分和界定网络直播发布者各类收入来源性质,这对于应纳税所得额的认定有着重要意义,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彰显了促进网络直播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决心和态度。
任何一个行业,只有在规范的轨道上发展,才能够行稳致远。期待以《意见》的出台为契机,网络直播能够健健康康发展、干干净净营利,带给大家更加美好的内容体验、消费体验。 (贾梦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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