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 | 孩子跟谁?尊重孩子意愿变更抚养权
说法 | 孩子跟谁?尊重孩子意愿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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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议离婚,约定儿子由父亲抚养,但后来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为此,母亲要求变更抚养权——
法官尊重孩子意愿变更抚养权
近日,河北威县人民法院在办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中,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出发,充分尊重被抚养人真实意愿,变更了抚养权。
焦某与孙某婚姻期间生育儿子小孙,二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小孙由父亲孙某抚养,一切费用由孙某承担。后二人均再婚。自2020年8月起,小孙由焦某接回家中并由其实际抚养。在焦某实际抚养小孙期间,焦某与孙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小孙由焦某实际抚养期间,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小孙的学费由孙某直接向学校支付,如果孙某未能支付相关费用,焦某随时可以申请变更孩子抚养权。协议签订后,小孙由焦某实际抚养,至起诉前,孙某一直未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因小孙户口本由孙某保管,对小孙的生活、学习带来极大不便。为维护小孙的合法权益,焦某诉至威县法院,要求判决小孙由其抚养,孙某承担抚养费。
主审此案的法官赵晶经核实,小孙在立案时已超过11周岁,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小孙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抚养权的归属上,小孙本人的真实意愿应当得到尊重。为此,赵晶与焦某联系,对小孙单独进行了调查,了解到小孙在威县某小学读六年级,面临小升初,自2020年8月以来由其母亲焦某实际抚养,同时由姥姥和姥爷帮忙照顾。小孙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焦某生活。
在取得原、被告同意的情况下,赵晶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庭前调解,焦某与孙某均到庭。调解过程中,赵晶了解到孙某现已再婚,平常在外务工,小孙在随其生活期间主要由其父母代为照顾。赵晶当庭宣读了对小孙的询问笔录,向双方说明了孩子的意愿,并劝解孙某,应考虑到小孙正面临升学,学习和生活环境的变动会对孩子的学习产生极大的影响,孙某当即表示同意小孙由焦某抚养,并愿意承担抚养费。结合孙某的抚养能力和小孙上学的实际情况,焦某提出小孙的学费由孙某承担,并按照我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支付生活费。经与家人协商,孙某表示同意。为便于执行,双方敲定每年的抚养费数额,于2021年底达成调解协议。
今年元旦过后,孙某将抚养费按时给了焦某。
法官说法:在办理这一类型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生活环境、抚养能力、意愿以及被抚养人学习和生活的实际情况。特别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双方当事人多存在亲属关系,相对于其他民事案件,更需要法官用柔性思维解决纠纷,最大限度维护被抚养儿童的合法权益,做到法中有情、融情于法,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候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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