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案说法|14岁少女3万元网购游戏装备网店该不该退费
就案说法|14岁少女3万元网购游戏装备网店该不该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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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周岁的女孩小雨在某网购平台上注册了账号,但未经实名认证。小雨喜欢打游戏,于是在网购平台上的一家网店多次购买游戏账号,共计支付3万余元。小雨提供绑定游戏的手机号是其母亲马某的手机号,支付购买游戏账号都使用其母亲马某的姓名和身份证号进行实名认证。马某发现小雨购买游戏账号的行为后,及时与网店客服人员联系,表示对小雨购买游戏账号及付款行为不予追认并要求网店退款。网店客服人员同意退还1万元。
马某多次与客服人员沟通均未达成一致,遂将该网店诉至大城县人民法院。马某认为小雨购买的游戏账号内装备为皮肤、面具、小花裙子等符合未成年女孩的喜好,结合小雨与客服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可以确定是小雨本人购买,且客服工作人员一直在诱导和欺骗原告,才使小雨做出了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的大额消费行为,该行为系被告恶意行为造成的,作为小雨的法定代理人,马某对小雨的消费行为不予追认。因此要求该网店退还小雨购买游戏账号款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涉案游戏账号内的皮肤、面具、小花裙子等装备符合女孩的喜好。马某发现孩子购买游戏账号及付款行为后,及时联系网店客服人员反映未成年人购买游戏账号及付款问题,并要求退还相应款项,是未成年人监护人采取的补救措施。关于案涉购买游戏账号及付款行为的效力问题,小雨实施购买游戏账号及付款行为时年龄为14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游戏账号7次,共计支付3万余元,显然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小雨的法定代理人马某明确表示对该行为不予追认,故小雨实施的上述行为无效。综上,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某网店应当向原告返还购买游戏账号款3万余元。
说法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本案中,小雨的年龄只有14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雨未经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私自购买游戏账号,超出了其年龄、智力状况所能认知的范围,所以属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之后这一行为也并未得到其父母的追认,因而应当认定为自始无效的合同。 (河北法制报记者 刘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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