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派+招募871名教师!河北最新通知来了
选派+招募871名教师!河北最新通知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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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最新发布通知,为进一步提高农村教育质量,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按照有关通知要求,根据各地上报需求情况,2021—2022学年全省计划选派三区支教教师607人,均为义务教育阶段。
受援范围
主要是脱贫地区(原国家确定的22个连片特困地县、区,23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17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选派数量
根据各地上报需求情况,2021—2022学年全省计划选派三区支教教师607人,均为义务教育阶段。各市具体选派名额见附件。
选派要求
原则上选派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骨干教师,学校管理人员应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丰富的学校管理经验。选派教师普通话水平需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学。支教以全日制工作形式为受援地提供服务,时间为1年,鼓励延长支教时间或留任工作。按照学年开展选派工作。
选派形式
鼓励以“组团式”形式选派教师及教育管理人员。专任教师主要承担学科教学和班级管理任务,组织教研活动开展业务培训和教学指导,充分发挥骨干示范作用,与当地教师形成教学团队,带动受援学校整体提升学校教学水平和育人管理能力。教育管理人员主要从事学校管理工作,推动受援学校全面提高教育教学和管理水平。受援学校要组织教师、管理人员与支教教师结对跟学。
选派范围
教师选派工作以市内调配为主,调动城区、非受援县的优质教师资源支持市内受援县。大学生实习支教、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短期的基层巡讲和支教、试用期教师不列入选派范围。
政策保障
选派到“三区”的支教教师,支教期间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支教期满后仍回原单位工作。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月发放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用以及购买意外保险等补助。其支教经历视同城镇教师到农村教育工作经历,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工资、职务(职称)晋升、计算基层工作经历等方面,按现有政策执行。对于选派工作期间业绩突出、基层欢迎的特别优秀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教师奖励的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受援县负责支教教师的住宿生活、工作岗位及日常管理,要充分发挥他们的引领示范作用,并如实对教师支教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选派方、受援方及支教教师本人三方应签订工作协议以明确权责。
经费保障
受援县义务教育阶段教师选派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按照年人均2万元标准共同分担,省级财政和中央财政各50%。选派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向选派教师发放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用及购买意外保险费等补助。中央和省财政应分担的选派工作经费采取据实结算的方式。
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最新发布通知,为进一步加强河北省乡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利用退休教师资源提高农村教育质量,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根据有关通知要求,2021-2022学年全省计划招募264名讲学教师。
实施范围
以县为基本单位,主要是脱贫地区(原国家确定的22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23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17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深度贫困县),欠发达的民族县、革命老区县等,重点向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深度贫困地区倾斜。受援学校为县镇和农村学校。
招募人数
2021-2022学年全省计划招募264名讲学教师。各市具体招募名额见附件1。
资格条件
申请银龄讲学计划的退休教师以校长、教研员、特级教师、骨干教师为主。年龄一般在65(含)周岁以下,政治可靠、师德高尚、爱岗敬业、业务精良;身体健康、甘于奉献、不怕吃苦、作风扎实;教育教学经验丰富。讲学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教师职称,以高级教师为主。学校体育美育教师可参照教育部《学校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管理办法》选聘条件招募。原单位返聘退休教师工作不列入银龄讲学计划。
岗位职责
按照“需求为本、形式灵活”的原则,招募到的讲学教师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开展以课堂教学为主的讲学活动,同时也可根据受援学校的教育教学需求进行听课评课、开设公开课、研讨课或专题讲座,指导青年教师、协助学校做好教学管理和开展教研活动等丰富多样的讲学活动,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带动提升受援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水平。
讲学教师服务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学年,鼓励考核合格的连续讲学。各受援县教育局与拟招募讲学教师签订银龄讲学服务协议,协议一年一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正式签约前,讲学教师需提供近六个月体检报告。讲学教师服务期间,由受援县对其进行跟踪评估,对不按协议要求履行义务的,或因身体原因不适合继续讲学的,予以解除协议。
招募程序
招募工作由省教育厅统筹,各市教育局具体组织实施。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和“定县、定校、定岗”原则,从受援县学校教育实际需要出发,招募讲学教师,结合讲学教师专业特长,选准学科专业。按下列程序进行:(1)公布需求;(2)自愿报名;(3)资格审核或遴选;(4)公示公布;(5)签订协议;(6)上岗任教。
保障措施
1.经费保障。讲学教师服务期间人事关系、现享受的退休待遇不变。受援县按月发放工作经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向讲学教师发放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用及购买意外保险费等补助。讲学教师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按照年人均2万元标准共同分担,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负担50%,分配下达各受援县。市县可根据实际,提高工作经费补助标准,高出部分由市县财政负担。如需安排讲学教师岗前研修,费用由市县财政负担。
2.政策保障。受援县要为讲学教师购买意外保险,提供周转宿舍,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讲学教师因病因伤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人医疗关系和有关规定办理。对于讲学期间表现优秀的,在评优表彰等方面优先考虑,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讲学期间考核不称职或存在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报道|河北日报记者马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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