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 河北通报10起典型违法案件
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 河北通报10起典型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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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2021年第六批典型违法案件,进一步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有效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此次通报的10起典型违法案件分别是↓↓↓
一、承德阿那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建设案
该企业在滦平县建设的五道梁承德阿那亚禅院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7条的规定。依据《建筑法》第6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7条、第73条的规定,滦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29404.71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责任人员王士飞作出罚款1764.28元的行政处罚。
二、辛集市伟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建设案
该企业在辛集市建设的河北赢丰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厂区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2条、第15条的规定,辛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责任人员任祜和相关责任人员李冉分别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河北金凤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违规预售商品房案
该企业在张家口市建设的金域首府12#楼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其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2条的规定。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6条的规定,张家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91179.84元的行政处罚。
四、邯郸市星檀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规销售商品房案
该企业在邯郸市建设的红星檀樾项目,在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情况下,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其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42条的规定,邯郸市复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南通市达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污染城市道路案
该企业在鸡泽县毛遂大街进出施工工地的车辆带泥上路行驶,造成城市道路污染,其行为违反了《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第19条的规定。依据《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第25条的规定,鸡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河北跃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案
该企业在滦南县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项目中,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11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40条、第41条、第43条的规定,滦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8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唐山蒲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案
该企业在唐山市北郊污水处理厂迁建工程配套管网(北郊污水厂—建华道高架桥)项目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11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40条的规定,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唐山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案
该企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其行为违反了《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13条的规定。依据《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13条的规定,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石家庄沃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损毁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案
该企业在石家庄市长安区高营大街东侧常春腾公园项目施工过程中,损毁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其行为违反了《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39条的规定。依据《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47条的规定,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彭均万安全事故责任案
2020年7月24日,衡水市恒丰·理想城项目11#楼工程在外墙保温施工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衡水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衡水市恒丰·理想城项目11#楼工地“7·24”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当事人作为施工单位河北盛达建筑有限公司派驻项目安全员,负责事故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高处作业吊篮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安全隐患未督促治理;对劳务分包单位长春市海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施工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即上岗、施工作业;对事故高处吊篮出现故障未按相关制度组织维修,且维修人员未采取安全措施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上述行为已违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20条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0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33条的规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其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一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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