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好心帮工意外受伤谁来承担责任
说法|好心帮工意外受伤谁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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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甲与左乙系亲兄弟。2017年12月25日,左乙的儿子举办结婚典礼,左甲受婚礼筹备处总管的指派去送礼接亲,在开车接亲过程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事故认定左甲负全责。左甲因受伤到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肩锁关节脱位,其先后住院三次,共住院91天,支付医疗费53900元。其间,左乙垫付医药费2万元。左甲向沧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与左乙系义务帮工关系,在义务帮工过程中受伤,主张左乙应赔偿其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共计189337.2元。经鉴定,左甲之伤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此案原告左甲与被告左乙系亲兄弟,原告在为被告之子婚礼提供无偿帮工劳动,符合相邻互助的公序良俗原则,原告的驾驶行为应属于帮工性质。原告在帮工活动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受伤,被告作为帮工活动的受益人应当赔偿原告受到的损失。考虑本案帮工活动系操办农村喜事,结合损害的发生行为,从倡导公序良俗角度出发,法院酌情判决左乙共计补偿原告左甲损失60000元,扣除垫付的20000元,左甲还应补偿原告左乙损失40000元。
宣判后,左甲对判决不服,上诉至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沧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左甲在为左乙提供无偿帮工过程中开车发生单方事故,左甲遭受的损害是因其自身的过错造成。左甲在为左乙帮工过程中受到的损害,依照“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法律规定,左乙应当对左甲的损害承担责任,一审法院结合当事人对损害产生的过错程度及相关法律规定,酌定左乙补偿左甲损失60000元并无不当。2021年1月29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日常生活中,亲属、邻里、朋友间义务帮工是常事。但义务帮工中不慎受伤,损失谁承担?被帮助人能否免责?
由于义务帮工的无偿性等特征,法律上义务帮工人受害的责任分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帮工人有无过错,对于义务帮工人的损害都要承担责任,除非有免责事由。即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有例外,如果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则其不承担责任,这就是法定的免责事由。此案中,原被告为亲兄弟,在操办婚礼过程中,左乙并未明确拒绝身为儿子叔叔的左甲的帮工,因此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之规定,因左甲存在重大过错,应减轻左乙的责任,但减免赔偿额的标准为多少,法官在审理时则是结合对本案因果关系和原因力的大小进行考察,做出裁判。
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将无过错责任原则单独列为一条,其意义在于加重行为人责任,及时救济受害人,使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同时,民法典的该条规定更着重强调必须以有损害结果为前提,无损害结果则无须承担侵权责任。较之于以前的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民法典增加了侵害人身时营养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两个项目,提升了立法层级,这是对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有益总结,有助于受害人明确其享有的权利。
当下,人们交往活动越来越频繁,民事活动随之增多,“自愿”或“好意”行为,时常导致自己或他人受损害。民法典对类似善意行为引发的侵权纠纷的责任划分与承担有了更成熟和完善的立法,为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了统一的裁判依据。义务帮工是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相互关心的一种道德风尚,是应当提倡的传统美德。法官提醒,帮工者在帮工过程中应尽到安全防范的注意义务;被帮工人也应尽到审慎的安全防范和监督义务,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防护措施,保证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勿让他人的好意害了自己。(李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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