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1月14日讯(胡劭斐)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慈善捐赠接收使用有关工作,今天,河北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慈善捐赠接收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疫情防控期间慈善捐赠接收使用有关工作。
《通知》指出,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要依法依规做好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收分发工作。对定向捐赠款物,要按捐赠人意愿送达或由捐赠人直接送达。对非定向捐赠款物,做好接收登记和统计,规范捐赠资金拨付、物资发放流程。要强化工作责任,完善工作台账,做到接收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清楚。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特殊时期应急处理方案和快速便捷的绿色通道,确保“精准对接、快进快出、物走账清”,第一时间将捐赠款物送到最需要的地方和单位,确保每一笔捐赠款物都能发挥最大效用。
《通知》要求,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接收捐赠,要向捐赠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款物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接收捐赠款物办理确认手续应以实际发生数进行验收确认,接收资金以实际到账为准,接收物资以实际到达为准,接收捐赠物资后应及时提供接收回执。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要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属于定向捐赠必须有捐赠函、捐款意向书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捐款的用途、数额和使用方式等内容。定向捐赠款物应当按照捐款协议约定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款物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要征得捐款人的同意。
《通知》强调,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要按照“有捐赠就有公告、有分配就有公告”的原则,通过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河北省民政厅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对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情况,依法及时准确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确保慈善捐赠款物全部用于疫情防控工作。
《通知》明确,各级民政部门要指导慈善组织、红十字会认真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确保第一时间发放到位、用到急需关键处。要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任何组织和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要求,依法招募志愿者和工作人员,落实防护措施和安全培训,合理设置服务时长和服务半径,规范管理服务记录,为打赢河北省疫情防控歼灭战贡献更大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