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布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和打击传销十大典型案例
河北省公布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和打击传销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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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闻网11月19日讯(记者马南)今天上午,河北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和公平竞争审查新闻发布会。会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和打击传销十大典型案例。
新闻发布会现场。 何珊摄
案例一:荆州原始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组织策划网络传销案
2020年4月25日,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荆州原始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通过“原始人社区APP”从事网络传销活动。经查,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建立“原始人社区APP”会员系统,按照制定的奖金制度发展会员。成为会员,要以认购商品的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根据累计消费额度,可分别成为星级会员、县级代理、市级代理、省级代理,会员再层层发展会员,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级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其行为构成组织策划网络传销行为。当事人自2020年3月至2020年5月,以上述方式发展会员38763人。
■说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三项之规定,属于组织、策划传销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897.94万元,罚款16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承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0年4月27日,承德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对承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行为开展调查。经调查,2014年承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了项目所在地块,性质为“商务金融用地”,当事人向规划部门申请的涉事地块(A5、A7、A10、A11、B1、B2、B3、B5、B6、B7)房屋用途为办公用房,至2017年,陆续取得涉事地块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当事人设置了项目售楼中心,在销售过程中,通过销售人员现场讲解、具有“公寓”功能的样板间演示、发放含“公寓”字样及相关功能介绍的宣传材料、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户外显示屏和公交车车体宣传等多种手段,将房屋宣传为“可住可商”“无业态限制”的“公寓”用房。承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开发商和销售商,在销售过程中,将“办公”房宣传为“公寓”,将“办公”性质房屋宣传为具备“商、住、投资”的房屋,将相关“办公”用房建筑区域宣传为“商业广场”,是欺骗误导购房者的行为。
■说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衡水市某医疗公司商业贿赂案
根据群众举报,衡水市市场监管局对衡水某医疗公司的医疗器械购进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财务室记账凭证中涉嫌存在商业贿赂行为,执法人员随即展开深入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通过召开学术交流会从而获取其他医疗机构医生的联系方式,然后通过其他医疗机构医生介绍患者到当事人公司就医,以此增强自己在同类型医疗公司中的竞争优势,增加交易机会,患者就医后当事人按照收费的一定比例通过公司员工银行账户转款给推荐医生。此案受贿主体为医疗机构的医生或工作人员,其职权影响力足以为当事人谋取竞争优势及交易机会,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不正当竞争。
■说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商业贿赂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1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怀来县某商贸有限公司防疫物资虚假宣传案
2020年3月21日,怀来县市场监管局12315接到举报,称在怀来某商贸有限公司以240元的价格购买了100件医用防护服,但防护服质量太差,并提供了相关购买凭证。经调查,疫情期间怀来某商贸有限公司联系石家庄某劳保厂以205元的价格购进了100件劳保防护服,以医用防护服的名义销售。经执法人员分析比对发票、电脑信息以及该公司经营范围等,该公司并没有经营医用防护服的经营范围,也没有办理经营医疗器械的相关行政许可,同时该公司在明知不具备上述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开具的发票上标注“医药”字样,其存在主观故意,以虚假商品性能、功能欺骗误导消费者。
■说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秦皇岛市某口腔门诊部市场混淆案
2020年4月28日,秦皇岛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某口腔门诊部打着“北京口腔医院联合门诊”的旗号从事医疗活动,欺骗患者,要求予以核实查处。经检查,该门诊部正门左侧悬挂有两块铜牌,分别写有“北京口腔医院技术协作单位”“北京种植牙医联盟会员单位”字样,落款均为秦皇岛某口腔门诊部;门诊部内进门处摆放的测温桌的红色桌布上印有“北京口腔医院联合门诊”字样;一楼大厅内有“北京口腔医院联合门诊”字样的玻璃背景墙。经调查,该门诊部和北京口腔医院等医疗机构没有任何医疗合作关系,未取得北京口腔医院等医疗机构的许可,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这样做只是为了吸引顾客,门口的铜牌、桌布和玻璃背景墙上的字样是其自行找到一个广告公司制作的。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4月27日违法经营期间,该门诊部营业额为216478.98元。
■说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属市场混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当事人给予罚款64.9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瀚奇科技(唐山)有限公司组织策划网络传销案
2019年9月26日,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瀚奇科技(唐山)有限公司涉嫌以网络传销方式销售“今明今亮”眼贴。经查,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建立会员管理系统,按照制定的奖金制度发展会员。成为会员,必须交纳入门费,通过购买“今明今亮”眼贴,可分别成为优客、业务员、业务经理、销售总监4个级别会员,取得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会员再层层发展会员,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级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其行为构成组织策划网络传销行为。当事人自2018年12月至2020年3月,以上述方式发展会员20000多人。
■说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三项之规定,属于组织、策划传销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972.3万元,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辛集市宏润肉类食品批发零售部混淆行为案
2020年3月16日,辛集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辛集市宏润肉类食品批发零售部涉嫌实施混淆行为。经调查,该批发零售部于2020年2月21日租赁辛集市宴乐园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心店场地,悬挂雨润冷鲜肉、雨润小里脊等标牌,销售江苏雨润控股集团旗下的全资子公司济南万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猪肉产品。因为疫情时期交通运输不方便,济南万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临时停产,导致货源供应不足,当事人于2020年3月10日、2020年3月13日从临沂宏康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了两批非雨润的猪肉产品60公斤,未向顾客明示其来源而以雨润冷鲜肉名义对外全部售出,货值3228元。
■说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市场混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甘丹科技河北有限公司利用网络进行虚假宣传案
2020年3月7日,邯郸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反映甘丹科技河北有限公司在疫情期间,涉嫌利用互联网进行虚假宣传。邯郸市局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为提升公司形象,经全体股东研究决定,于2016年11月建设公司网站,并投入使用。为达到提高公司产品销量和市场竞争力、扩大利润之目的,当事人在其官网“关于甘丹”版块中使用了办公楼、厂区等图片,并宣称“企业发展至今,总占地面积约4600平方米。经多年发展创新,现已成为国内外行业知名的生产商和供应商”;在“成功案例”版块中宣称其主要产品GD71-TY1红外线人体温度筛选仪上市以来,超强的实用性及稳定性给用户在安全指标上带来实质性的应用与便捷,以至于各大型机场、火车站、高铁站及出入境管理机构等纷纷来电咨询与采购。直至2018年6月25日不完全统计,累计销售数量超过400套。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注册登记住所是当事人的唯一住所,所销售的产品GD71-TY1红外线人体温度筛选仪研发公司是河北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只是负责生产和销售。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台账显示,该产品实际上市时间为2019年11月,而其网站所称“直至2018年6月25日不完全统计:累计销售数量超过400套”等信息为虚假信息。
■说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8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衡水市某医疗器械商贸有限公司网上刷单案
2020年7月,衡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衡水某医疗器械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为了使网店商品的排名顺序靠前,让消费者可以第一时间看到并选择当事人网店的产品,增加网店的销量,于2019年6月修改某旗舰店销售数据1次,增加了23703单,花费6050元。为了提高网店商品排名和销量,获取信用度和好评,可以让消费者第一时间选择其网店的产品进行购买,当事人分别于2019年3月16日刷35单,8月4日刷8单,11月16日刷15单,刷单3次共58单。
■说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青岛洁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组织策划传销案
2020年6月8日,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青岛洁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涉嫌以网络传销方式销售“黄金”虚拟产品。经查,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建立“翰林黄金商城APP”,按照制定的奖金制度发展会员。成为会员,需购买产品,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会员再层层发展会员,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级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其行为构成组织策划网络传销行为。当事人自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以上述方式发展会员119128人。
■说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三项之规定,属于组织、策划传销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非法财物办公用笔记本电脑3台,没收违法所得383.58万元,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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