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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养犬管理条例》明年1月1日起实施

2020-10-15 17:08:26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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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闻网10月15日讯(河北日报记者邢云)《邢台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邢台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于7月28日表决通过,并于9月24日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从邢台市人大常委会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得的消息。

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通讯员王小刚摄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居民开始饲养宠物犬,在丰富群众精神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犬吠扰民、违规遛犬、犬只在公共场所随地便溺以及流浪犬数量增多等一些问题。与此同时,邢台市现有的体制框架不能满足养犬管理的现实需要,再加上《邢台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已失效,制定《邢台市养犬管理条例》尤为迫切和必要。

据介绍,《条例》设总则、管理与监督、免疫与登记、养犬行为规范、收容、领养与经营规范、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共四十七条。《条例》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同时规定养犬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重点管理区养犬实行登记、年检和免疫制度,一般管理区实行免疫和备案制度。

《邢台市养犬管理条例》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条例》为了进一步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划分,解决执法过程中各部门相互推诿的潜在问题,特单独设立了管理与监督一章。规定公安机关为养犬管理工作的法定主管部门,同时,《条例》也对城市管理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另外,还完善了监督内容,将物业服务企业、媒体、行业协会、个人纳入监督主体之中,创设了举报奖励制度,丰富了监督的内容。

限养问题一直是《条例》制定过程中遇到的热点问题。在制定《条例》过程中,邢台市人大常委会多次向社会各界以及专家学者征求意见,并结合立法调研,权衡了养犬人养犬自由和非养犬人的合法权益后,最终确定限养的数量限定在一户一只比较合理。《条例》进一步明确,限养的类型要求将烈性犬和大型犬进行区分,规定全面禁止饲养烈性犬,适当限养大型犬。另外,将禁养烈性犬目录和大型犬标准的确定权,交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为了维护养犬人权益,同时又保证公民的健康和人身安全,《条例》对养犬行为规范予以完善和细化:规定携犬乘坐电梯应当避开电梯使用高峰时间,并采取怀抱、装入犬袋犬笼或者为其配戴犬嘴套等有效措施;携犬乘坐出租汽车等小型交通工具,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规定一般管理区单位饲养的护卫犬只,不得离开护卫场所。因免疫、诊疗等原因确需离开护卫场所的,养犬人应当将其装入犬袋犬笼。

社会上犬只伤人的现象屡现不鲜,为了更好解决犬只伤人问题,《条例》明确:不得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或者报告;公安机关发现犬只伤人或者接到犬只伤人举报或者报告后,应当对犬只实施暂扣,通知农业农村部门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医学观察,养犬人应当主动配合。观察期间的饲养等费用由养犬人承担。通过明确上述规定,既从源头上规范养犬人行为,教育引导养犬人防患于未然的同时,又为解决犬只伤人善后处理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责任编辑:马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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