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河北新闻网讯 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并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现就促进我省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基本国情,把握发展规律,注重市场引领、政府引导,注重改革发力、服务助力,搭建横向流动桥梁、纵向发展阶梯,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创造活力,构建合理、公正、畅通、有序的社会性流动格局,使人人都有通过辛勤劳动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有力支撑。
二、突出高质量发展,夯实社会性流动基础
(一)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创造更多更优流动机会。坚持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在制定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时,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结构优化与就业转型协同,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冬奥会筹办“三件大事”的推动实施,统筹发展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创造更充分的流动机会。培育和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数字创意等新兴产业,实施传统产业智能改造提升工程,培育智慧农业,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冷链物流、健康养老等现代服务业,提供高质量流动机会。研究机器人、人工智能等技术对就业影响的应对办法,推动劳动力和人才优化配置。
(二)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促进流动均衡。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推动人才、土地、资本等要素双向流动、平等交换、合理配置。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建立区域合作机制、区域互助机制、区际利益补偿机制,深入落实“三区一基地”功能定位,扎实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优化行政区划设置,以中心城市和城市群为主体构建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格局,加快实现其规划和要素市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一体化,拓宽城市间流动空间。实施特殊人才引进政策,推动雄安新区高质量发展。
(三)优化创新创业创造环境激发流动动力。加强基础学科建设,深化产教融合,加快高层次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开展跨学科和前沿科学研究,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促进国家专利、产学研合作项目、重大科研成果落地发展。进一步规范行政程序、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权,营造便捷高效、公平竞争、稳定透明的营商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推进企业登记“网上办、零见面”。发挥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创业投资、股权和债券等融资渠道作用,提高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融资可获得性,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健康稳定发展。高质量创建一批创业培训(实训)基地、农村创新创业园,创建河北创业大学,鼓励劳动者通过创业实现个人发展。
三、聚力多渠道畅通,激发社会性流动活力
(四)推动跨区域自由流动。以户籍制度改革牵引区域流动,全面放宽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的设区市市区落户条件并全面放开重点群体落户限制。全面放开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设区市市区、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落户条件。认真执行雄安新区以及首都周边廊坊市北三县、廊坊市市区、永清县、固安县、涿州市等地落户政策。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引导区域流动,常住人口享有与户籍人口同等的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继续扩大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2020年年底前基本实现符合条件的跨省异地就医患者在所有定点医院住院能够直接结算。稳妥有序扩大京津冀异地就医门诊费用直接结算试点范围。进一步发挥城镇化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的作用,全面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推动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的城镇倾斜政策。
(五)推动跨单位顺畅流动。干部人才可直接通过工作调动方式,在党政机关之间、事业单位之间、党政机关到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到国有企业顺畅流动。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可通过公务员录用、公务员调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方式,择优进入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可结合自身用人需求,自主制定进人政策规定。落实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交流制度,扩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跨部门交流任职范围。鼓励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到高校和科研院所兼职,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置创新型岗位。
(六)推动跨所有制有序流动。鼓励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才向企业和社会组织流动。拓宽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选人用人渠道,企业、社会组织人员可通过公务员录用、公开招聘等方式进入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可通过直接引进等方式进入国有企业。对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岗位人才等,可通过选聘方式进入事业单位。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兼职和离岗创新创业,认真落实创新创业专业技术人员个人所得税缴纳奖励政策。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兼职,可按规定领取相应报酬或奖励。离岗创新创业专业技术人员在保留人事关系期间,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单位部分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正常调整档案工资,保留其享有参加专家选拔、职称评聘、岗位晋升等权益,创新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应当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聘任、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七)引导向基层合理流动。落实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措施,降低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招录门槛,合理设置基层事业单位招聘条件。在全省招录(聘)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拿出一定岗位招录(聘)当年服务期满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应征地为河北省符合招录(聘)范围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和村(社区)干部等。期满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可通过考核招聘等方式聘用为县以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可根据应聘人员报名、专业分布等情况,适当降低或者不设开考比例,划定合格分数线。深入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跨制度转移接续工作。推动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试点,社区工作者中连续任职满6年、考核合格的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纳入编制管理。
(八)深化档案服务改革。以档案服务改革畅通职业转换,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存放在公共就业、公共人才等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存档人员身份不因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的不同发生改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大中专毕业生,可凭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新单位接收证明转递档案。推动全省流动人员档案信息联通,实现档案转递线上申请、异地通办。研究制定各类民生档案服务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的具体举措。
四、实施多元化评价激励,拓展社会性流动空间
(九)落实工资政策鼓励流动。用好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高定工资政策,对新录(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可直接按期满后工资确定,期满合格后仍在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县工作的,级别工资档次(薪级)高定两档(级)。对乡(镇)事业单位引进的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急需人才,可采用特设岗位的办法,不受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限制,适当核增绩效工资总量,并在内部分配时予以倾斜;可实行年薪制或协议工资制,薪酬水平由乡(镇)与聘用人员协商确定,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十)优化岗位设置引导流动。加快推行县以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基层和扶贫一线教育、科技、医疗、农技等事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可上浮2~3个百分点。
(十一)用好职称政策激励流动。根据不同职业、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才特点和职责,实行差异化评价。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突出品德、能力、业绩、贡献的评价导向,加大爱岗敬业表现、实际工作业绩、工作年限等评价权重,不将论文、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作为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申报中高级职称评审,可试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对长期扎根艰苦地区和基层一线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让其破格参加职称评审。
(十二)加大基层一线奖励力度。创新基层人才激励机制,完善新时代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办法,增加基层单位、一线岗位、技能人才评先选优比例。县级以下事业单位的奖励比例(名额)可以根据实际在本县(市、区)范围内统筹使用。研究提高技术技能人才表彰规格和层级的具体标准和类型。贯彻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我省条例有关规定。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且不纳入总量基数的具体操作办法。
(十三)拓宽技术技能人才上升通道。推进职业资格与职称、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有效衔接,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互通,推动实现技能等级与管理、技术岗位序列相互比照。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畅通新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职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渠道。鼓励用人单位建立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岗位,建立技能人才聘期制和积分晋级制度。支持用人单位打破学历、资历等限制,将工资分配、薪酬增长与岗位价值、技能素质、实绩贡献、创新成果等因素挂钩。
五、强化全方位兜底保障,阻断贫困代际传递
(十四)推进精准扶贫促进贫困群体向上流动。坚持因村因户因人精准施策,聚焦深度贫困县和特殊贫困群体,深入推进产业、就业、社会保险、健康、教育扶贫工作,确保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市场波动、产业结构变化对脱贫地区和脱贫人口的冲击,及时采取针对性扶持政策措施。研究完善收入水平略高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群体支持政策。
(十五)推进教育优先发展保障起点公平。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实现县域内校舍建设、师资配备、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等标准统一。落实学生资助政策,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等受教育权利。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简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确保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义务教育。深入实施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专项计划、职业教育东西协作行动计划及技能脱贫千校行动,在贫困县对口支援建设一批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加大优质职业院校对贫困地区薄弱学校的对口帮扶力度,建立覆盖全省贫困县的职业教育对口帮扶机制,增加农村地区、贫困地区、贫困家庭学生上大学的机会和接受优质高等教育的机会。
(十六)推进公平就业保障困难人员发展机会。研究制定我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营造公平就业环境,依法纠正身份、性别等就业歧视现象,保障城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利。实施公共就业服务城乡常住人口全覆盖,构建多元化供给体系、多渠道供给机制,实现就业扶持政策常住人口全覆盖。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制定针对性帮扶措施和个性化就业援助计划,明确服务项目和步骤,开展心理疏导,组织参加职业培训,持续跟踪服务。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且符合条件的,运用各类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十七)强化社会救助提高困难群众流动能力。推进城乡低保统筹发展,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农村低保标准达到国家扶贫标准。加大特困人员供养和临时救助力度,完善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做好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强化对困境儿童的生活、教育、安全等全方位保障服务,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开展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法律援助专项活动,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六、加强组织保障,营造良好氛围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的重要意义,围绕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创造活力,构建畅通有序的社会性流动格局,细化目标举措,压实工作责任,强化激励保障,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十九)加强法治保障。健全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领域法规,清理妨碍流动的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积极开展以案释法。加强行政执法和仲裁队伍建设,加大劳动争议案件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力度,保障劳动力和人才合法流动权益。
(二十)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国家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的重大方针和我省政策措施,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浓厚氛围,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凝聚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