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教育局关于2020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属中学: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20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20〕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2020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推进招生制度改革
(一)全市仍实行省级示范性高中当年招生计划(不含特殊类型招生数)的80%均衡分配到区域内每所初中学校的招生办法。各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生分配方案由负责其招生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初中学校中考报名人数按比例分配。
指标生招生计划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统一划定的各招生学校统招生最低录取分数线下降50分范围内录取,根据各初中学校的指标数、考生所填志愿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从高分到低分分校择优录取。对部分初中学校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上仍不能完成的指标,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依据考生志愿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从高分到低分不分学校择优录取。
(二)2020年,邢台市第一中学、邢台市第二中学、邢台精英中学继续举办“新高考实验班”,各招收2个班,100名学生,招生范围面向全市,由市教育局统一录取。
(三)邢台市第一中学、邢台市第二中学、南宫中学继续试行自主招生改革,招生比例控制在学校当年招生计划的5%以内,招生范围面向全市。试行自主招生改革和经批准开展特殊类型招生(含足球、武术、中加班、相关体育传统项目等)的学校要提前制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按学生中考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面试或专业测试情况择优录取。学校要及时将实施方案及录取结果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民办普通高中与公办普通高中同步招生。2020年,民办高中招生计划总数的10%由学校自主招生,其余90%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录取。
自主招生必须安排在中考成绩公布后进行。
二、严格执行招生计划
普通高中招生实行计划管理。市教育局在综合考虑区域内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规模、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等因素后,正式下达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按照不得举办超大规模高中和消除大班额要求,普通高中学校今年招生计划须控制在40个班、2000人以内。任何高中学校不得超计划、超班容量招生。
三、进一步明确招生范围
公办普通高中招生范围。全市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范围仍按行政区划调整前执行。未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跨县域招生;未经省教育厅批准,公办高中不得跨设区市招生。按照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空军青少年航空班、海军青少年航空班,在全省范围内招生。
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范围。民办高中以审批地范围招生为主,在优先满足审批地初中毕业生就学愿望和需求的前提下,可招收部分审批地以外(省内)学生,审批地以外招生比例不高于当年招生总计划数的40%,并逐年减少。民办高中学校享有与公办高中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利,并与公办高中学校同期招生。
需跨设区市招生的我市民办普通高中,应在7月6日前将跨设区市招生计划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四、严格遵循招生流程
(一)招生宣传。公办普通高中原则上不得进行招生宣传。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宣传资料文本需向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招生宣传应在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公告以后进行。
(二)志愿填报。考生根据当地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和相关要求,结合自己的兴趣爱好、学习潜质、中考成绩等因素,填报适合自己的升学志愿,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等,应尊重学生填报志愿的权利,不能强迫学生填报指定志愿。
(三)实施录取。普通高中招生依据学生中考成绩和初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进行录取。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属地内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录取工作。浆水中学、会宁中学、龙岗实验学校招生录取范围、录取方式仍按行政区划调整前执行,由信都区教育局负责。市教育局负责行政区划调整前市区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工作。
外地市民办高中在我市招生的,由学校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录取(学校10%自主招生计划除外)。我市民办高中招收外地市学生的,由负责该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录取(学校10%自主招生计划除外)。我市每所普通高中学校须于8月15日前通过其门户网站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录取名单。
民办高中不得录取生源地规定的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考生。任何学校都不得以入学保证金或押金等形式向学生收取与录取有关的费用。
(四)学生报到。参加中考并被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相关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且未向录取学校说明原因的视为放弃就读机会,其它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
(五)注册学籍。学生按规定报到后,由就读学校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在学籍管理系统中发起高一新生注册程序。所有普通高中应在9月1日前完成学籍注册网上提交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学校应在9月30日前完成注册审核及电子档案转移。
五、严格规范招生秩序
所有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必须以学生中考成绩及综合素质评定结果为录取依据,不得录取无中考成绩的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单独组织招生考试或依据竞赛成绩单独录取;不得在规定的招生时间前以任何形式提前录取;不得派出人员或聘请人员在规定的生源地以外的地方开展招生业务;不得以金钱、实物或其他形式收买或变相收买学生;不得以收取押金、扣押档案等方式限制学生报考。
六、落实信息公开和违规查处
(一)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普通高中学校都要及时准确完整发布普通高中招生信息,主要包括: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方式及录取结果,做到阳光招生。同时各初中学校要充分履行宣传告知义务,利用多种方式将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及时宣传到位,做到每一位初中毕业生和家长应知尽知。
(二)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都要公开信息沟通渠道,公布包括网络平台、电话、信函等举报受理方式。市教育局设立普通高中违规招生监督举报电话:(0319)2235803,2235804。
(三)加强属地监管,认真落实受理和查处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招生考试部门,认真受理甄别对违规招生的举报信息,对于实名举报应做到有报必核,并及时反馈。
(四)坚持全程监督,坚决查处违规行为。全面对照教育部“十项严禁”和省教育厅有关要求,坚决制止并纠正违规招生行为。对于发现并查实的违规招生行为,按照事前叫停、事中纠正、事后处罚、终极追责的违规查处程序,及时做出处理和通报。对于违规招生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并依规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努力营造我市良好教育生态。
邢台市教育局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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