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河北省定州市印发《定州市“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鼓励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扫黄打非”工作积极性,有效打击制售侵权盗版等非法出版物的违法犯罪分子,净化出版物市场和网络文化空间。
《办法》明确了属于“扫黄打非”举报奖励范围的十六种情形,以及符合举报奖励的条件,详细规定了举报有功人员奖励标准的九种情况,一经查证属实并达到相应标准的,可获得500元至10万元现金奖励。
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寄递、储运含有下列违禁内容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的行为: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传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寄递、储运淫秽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印刷品及相关信息的行为。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其他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擅自印刷、复制、出版或大量寄递、储运他人及相关企业、单位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行为。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擅自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印、发送活动。
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及设立网站。
擅自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境外出版物、非法携带有违禁内容或超出个人自用数量的境外出版物入境。
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及相关许可证书的行为。
淫秽色情网站、客户端和其他网上淫秽色情信息;利用网络社交平台、即时通讯工具、网络存储及存储介质等方式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色情信息。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的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印刷品以及相关信息。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危害社会公德、公序良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低俗、庸俗、媚俗的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及相关信息。
因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和印刷品内容问题,可能影响意识形态安全或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线索。
假报刊、假记者站、假记者以及制作、传播假新闻的违规违法行为。在互联网上假冒新闻媒体、新闻网站和新闻记者打着舆论监督名义进行诈骗、敲诈的行为。
新闻出版单位及从业人员涉及新闻出版相关工作的违规违法行为。
利用网络平台和相关渠道,针对境内推销、传播有违禁内容的境外出版物及相关信息行为。
其他可能影响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的涉“黄”涉“非”问题。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经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查确认,属于第一举报人;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扫黄打非”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侵权盗版等行为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举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举报电话:2312062;举报邮箱:dzxcbbqkdy@163.com(记者王登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