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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最新发布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

2020-06-22 18:14:19 来源:辛集发布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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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减负降费政策,优化营商环境,辛集市最新发布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

辛集市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告知书

各转供电单位、终端用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减负降费政策,优化营商环境,助推企业复工复产达产,切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确保降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现将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告知如下:

一、转供电概念

转供电是指终端用户未直接向电网企业申请立户或不具备单独立户条件,需由其他用电主体内部转供的行为。转供电终端用户是指与电网企业没有直接供用电关系,不是由电网企业直接抄表直接收费的实际消费电力的用户(非直接抄表用户)。转供电主体通常包括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

二、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

1.严格执行政府定价。电价属于政府定价,依据冀价管〔2018〕44号文件规定,转供电主体不得在国家规定电价之外向用户收取电费加价,对分表计量的用户,要严格按照其用电电压等级对应的销售电价收取电费。

2.按时间结点传导降价政策。我省从2018年4月1日至今已多次下调一般工商业电价,依据冀价管〔2018〕84号、冀价管〔2018〕115号和冀价管〔2018〕135号等文件规定,各转供电主体要按降价政策的时间结点,不折不扣地将降低金额全部传导至最终用户,不得截留降价红利。

3.合理解决公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依据冀发改价格〔2018〕1601号文件规定,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含转供电主体经营者办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等用电),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其缴纳的电费与其按规定销售电价收取电费的差额部分,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转供电主体应定期向终端用户公示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票据及各终端用户电量、分摊标准的清单,并接受终端用户的监督。转供电主体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和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通过物业费收取,不得以服务费等名义向最终用户重复分摊收取。

三、加大监督执法查处力度

各转供电主体应按照同期电价调整水平,同步同向全额传导至终端用户,自觉遵守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转供电用户若发现转供电主体存在截留国家降价红利的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还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辛集市发展和改革局

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网辛集市供电公司

另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对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来源:辛集发布微信
责任编辑:郭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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