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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台医院评审管理办法,有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直接判定为不合格

2020-05-29 01:05:48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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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张淑会)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日前印发的《河北省医院评审管理办法》规定,医院在评审过程中,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医院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已经调查核实的,应终止评审,并直接判定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该办法规定,医院评审围绕质量、安全、服务、管理、绩效,体现以病人为中心。全省各级各类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除外)均应当遵照本办法参加评审。新建医院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满3年后方可申请首次评审。设置级别变更的医院,执业满3年后方可按照变更后的级别申请首次评审。

据介绍,医院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周期性评审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评审期满时对医院进行的综合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评审周期内,适时对医院进行的检查和抽查。

医院评审周期为4年。在评审周期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对医院管理、专科技术水平等进行每年至少一次不定期重点检查,权重占下次周期性评审的30%。不定期重点检查的具体时间和内容由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年度重点工作确定。

各级医院的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不合格。甲等、乙等医院,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国家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格式的等级证书及标牌。医院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给予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医院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医院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评审:(一)拒不配合评审工作的;(二)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医院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提供明确线索,评审期间无法调查核实的;(三)违反评审纪律,干扰评审工作、影响评审的公正公平性的。

医院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评审,并直接判定评审结论为不合格:(一)提供虚假评审资料,伪造、涂改病历及有关档案资料的;(二)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医院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已经调查核实的;(三)借评审盲目扩大规模、滥购设备,浪费资源的。

医院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撤销原评审结论,取消评审等次,并收回证书和标牌:(一)医院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的;(二)经查实在接受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三)拒绝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或者未按照要求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二十三条规定,如期申请评审的。

责任编辑:张永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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